哭訴憲法法庭 賴素如:我已經沒有未來

2016-03-03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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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因之前涉弊遭押,但過程中聲請閱卷遭拒,賴素如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日舉行辯論庭。(資料照片,吳逸驊攝)

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因之前涉弊遭押,但過程中聲請閱卷遭拒,賴素如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日舉行辯論庭。(資料照片,吳逸驊攝)

前台北市議員、總統馬英九競選辦公室主任賴素如2013年因涉弊遭押,後透過律師李宜光聲請閱卷,想知道遭押的事證與理由,被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以案件仍由檢方偵查中為由駁回。賴素如隨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5名大法官3日召開辯論庭,賴素如在最後陳述時崩潰泣訴,她還沒被定罪,卻已經「沒有名譽、沒有未來、沒有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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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素如說,在聲押程序中檢方遞呈一分密件給法官,而她被羈押了4個月後卻始終不知密件內容為何,無從得知為何被押,也無從辯護自己;直到3日聽聞檢方說法,才知道該件為監聽譯文,她激動表達抗議「我無法湮滅監聽譯文,卻因此被押4個月,這樣對嗎?」

賴素如是有20餘年執業經驗的律師,她說,直到被羈押禁見後,才知道被羈押人比受刑人更慘,放風時間1天才5到10分鐘,也不如受刑人還能會見親友。

羅瑩雪:限制被告閱卷  是防串證、滅證

檢調代表方面,是由法務部長羅瑩雪作為法務部代表。羅瑩雪在憲法法庭中強調,犯罪者通常會設法湮滅證據,限制被告在聲押程序中的閱卷權,是為了維護證據與偵查。她接著說,要在保護證據的前提下避免誤押被告,檢察官們時常陷入兩難,所以聲押時都很謹慎;而為降低被告串證的風險,不宜讓被告方律師於偵查中閱卷。

《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換言之,法官得依證物內容彈性限制被告方的閱卷權,賴素如因而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確有釐清必要,於3日9時由司法院長賴浩敏主持審理。

賴素如陣營3日除了有原律師李宜光的陳述外,也委請名律師葉建廷、尤伯祥、李念祖協助攻防;大法官所傳喚的法務部代表則有羅瑩雪、台北地檢署檢察長蔡碧玉、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朱朝亮、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蔡秋明;《刑事訴訟法》主管機關代表則為司法院刑事廳長蔡彩貞、辦事法官胡宜如、陳思帆;另外,學者楊雲驊、林超駿、陳運財、律師公會代表賴彌鼎等,則以鑑定人身分出席。

釋憲結果 520前出爐

這是憲法法庭自1992年成立以來第13次開庭,先前也有過前法務部長馬英九親赴憲法法庭作證的例子,但終以敗訴收場。也有不少法界人士人認為,釋憲結果很有可能偏向賴素如,因為有不少律師抱怨,當接到委任時被告就已經被聲請羈押,而在不能閱卷的限制下根本無法在羈押庭替當事人辯護。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4條規定,「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可望在5月20日政權交接前有釋憲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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