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超賣機位旅客自行負責─是消基會還是「消機位」?

2016-03-02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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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價航空在台灣越來越受歡迎。(台灣虎航臉書)

廉價航空在台灣越來越受歡迎。(台灣虎航臉書)

日前一則國人因搭乘廉價航空出國旅遊,航空公司超賣機位且拒不補償或處理的新聞,在背包客或自由行愛好者圈內引發議論,消費者基金會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民眾在購買廉航機票前,務必詳閱各航空公司規定,規定中若有註明航空公司擁有免責權,那麼面對一切突發狀況,消費者都得自行負責」(這裡所指消基會是否係指「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不得而知,蓋下列新聞中並未說明,下簡稱消基會)。筆者以為此番見解恐有誤解法律規範之嫌,不知新聞中所稱之消基會如此見解的法律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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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2條第9款之規定,旅客向航空公司購買機位所簽訂的旅客運送契約中,應係以定型化約款建構的契約內容,受消保法第11條以下之相關規範。由於定型化約款通常係在大鯨魚對小蝦米之不公平地位下所簽訂,諸如吾人常見的手機、高鐵車票購買此類契約,簽訂契約一方是手機或高鐵公司等大財團、大企業,而購買(申辦)手機門號或訂購車票者大多都是普羅人民,為防止企業財團假借契約自由之名,以契約條款對無力抵抗的一般民眾為不公平的權利限縮,因而立法者在消保法裡特別就定型化約款做出規範與限制。而本案中旅客向航空公司購買機票,在一般情形下,當然屬於上開所說內容為定型化約款之契約。

依消保法第12條第2項第3款、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而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推定該條款顯失公平。法條中所指無效是自始、當然的無效。航空公司在與消費者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中,假若約定「機位超賣情況下無法保證已付款且遵期check-in的旅客可以登機,而若無法登機,本公司概不負責」此等免責條款,依照消保法上開規定,理應自始、當然無效。因為買機票不是在買福袋,買的就是旅行的交通運送服務,不是買運氣。從而,「交通運送」就是旅客運送契約主要權利、義務,是旅客運送契約的核心目的!!!我們或許可以容忍航空公司因為廉價而不免費提供任何飲食、毛毯、電影或談心的服務,但絕不能因為廉價而容許航空公司收了錢卻不依約提供載運的服務!!!如果超賣機位,使原本已付款且依規定報到的旅客無法搭上飛機,即應負起全責協商善後(諸如安排食宿或給予金錢賠償),豈容航空公司以一紙概括的免責條款契約,脫免其所應負起契約中核心之義務?

從而,乍聞新聞中所載之消基會接受記者採訪時脫口說出「消費者應自行負責」的見解,令人甚為驚駭。如果一個為消費者把關、保障權益而存在的團體,都「無奈的表示消費者自己要負責」,那要此團體何用?遑論這種見解不只顯與法律規範不相容,更無異助長航空公司可以肆意超賣機位而無庸為此負責的陋習。進一步言,消基會這種「消費者請自求多福」的見解如果正確,那同樣邏輯亦可套用在高鐵預購票、演唱會預購票等各項民生消費上,將嚴重違背社會公益,且勢必引發軒然大波。消基會對媒體發表如此不嚴謹、也與法律規範不符之言論,傳遞似是而非的觀念,令人遺憾。這究竟是「消基會」還是「消機位」?

*作者為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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