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防災救災豈能一再重蹈覆轍

2016-02-26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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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又一次的災難,總要學到教訓,檢討並修正災防法。(台灣精英國際搜救協會官網)

一次又一次的災難,總要學到教訓,檢討並修正災防法。(台灣精英國際搜救協會官網)

206震災受難者「都是我們的教材。他們讓受到災難的地區學到經驗,讓其他地方的人,認識這個世界隨時會有災難」(引用聖嚴法師:祈禱,讓受苦的人勇敢),因此我們必須隨時做好居安思危、未雨綢繆的準備;我們要做好災害應變規劃。震災維冠大廈搜救結束,115喪生,他們都是菩薩,讓我們知道災防法上那裡需再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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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災期間,筆者專程去趟維冠大樓災區,觀察救災情形! 玆依現場觀察所得與媒體報導,提出有關災防法需修訂之議題。

應進行民間救災組織(NGO)之認証

要修訂災防法第50條。NGO除了要先經登錄外,尚需經認証(訓練與設備),並訂定認証辦法。這次震災,維冠大樓救災事件,NGO救難單位中華搜救總隊未向指揮官報到,就自行進入南側災區搶救,救災過程中不接受統一調度。顯然對災防法認知不足,且不了解事故管理系統(Incident Management System,IMS)運作之重要性。所謂IMS是指將應變設施丶工具丶應變人員丶步驟和溝通作業等加以組合,以便能「有效」地與「及時」地達成災區之既定目標,來減輕災變之後果。因此在IMS系統下,外來之支援單位是到待命區(staging area)報到,去清楚界定欲達成之目標;而不是馬上衝到現場搶救,因其可能導致角色與責任不清楚,甚或危及應變人員自身與待救者之安全。2012年筆者於「從八八水災檢討我國防救災體系之事故管理系統運作與指土石流「警戒區域」之劃定」之論述中,早就已指出IMS系統之重要性;該文經內政部轉各縣市參考。 

我國政府消防單位人員之訓練,是依國際規範NFPA472 ,進行不同等級之訓練---認知級(awareness)、操作級(operational、技術員級(technician)與專家級。此種制度於1995年由筆者引進國內,使得我國消防人員專業訓練與國際接軌。NGO救難隊可以說是雜牌軍,訓練程度不一,有人可能祇參加幾次訓練,其能量也許祇能搬搬石頭或器材之「認知級」而已,但政府特搜隊是依NFPA472達到技術員級資格者。 另外一點,政府特搜隊和NGO救難組織的保險不一樣,如果NGO隊員死亡或受傷,由誰負責?

應盡速擬訂【地區災防計畫】並掛之網站

自八八水災以來,仍然有諸多鄉鎮區公所未依災防法(第20條)研訂「地區災防計畫」,或雖訂有該計畫,但被列為機密,仍需密碼才能上網查詢。內政部於102年依筆者之建議,要求鄉鎮區公所應研擬「地區災防計畫」,且必須掛在網站,以落實民眾對周遭災害「知的權力」(right to know)。 建議「地區災防計畫」之研訂/修訂,應將潛在土壤液化區及內政部之「災害潛勢圖」納入;同時內容應涵蓋IMS系統與各類災害之SOP程序。

此次206震災,土壤液化潛在災害(例如沈陷,噴砂等)引起大家重視。災防法之天然災防已涵蓋震災,而土壤液化現象來自震災,因此可將其列為「地區災防計畫」內之項目。     

將核災納入災防法,修訂核事故應變法

災防法所規範的災害包括天然災害與非天然災害兩大類。前者包括風災、水災、土石流、震災、旱災與寒災等,而非天然災害包括毒災、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空/海難等,但不包括核災。

2011年日本核廠事故告訴我們,核電廠可能同時面臨水災、震災與核輻射之複合式災害,因此應修訂災防法,將核災納入,進而採用相同的IMS系統,才能「有效地」與「及時地」運用救災資源。

*作者為台灣重大工業意外防治協會理事長,中山大學環工所兼任副教授、前加拿大聯邦政府環境緊急應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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