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陸生看臺灣健保法─「一中原則」的最佳詮釋

2015-12-14 06:00

? 人氣

陸生活動。(來源:元智大學官網)

陸生活動。(來源:元智大學官網)

最近在寫「全民健康保險理論與實務」的期末作業,因我的身份也是一名陸生,所以面對「陸生納保」話題自然也想要發兩三句議論。首先要說明的是:我個人從沒有期待「陸生納保」會有什麼實質結果,也沒指望來沾臺灣全民健保的光。哪怕納保後沒有所謂「個人負擔」,生病也是我自己一個人來承受,不是嗎?誰也不希望出門在外求學時生一場病、躺進醫院、接受治療,所以,陸生在臺學習之最佳策略應該是快修速讀,儘早閃人。外加平日里平衡膳食,多做鍛鍊,自我照顧。不過,看臺灣近年來環境(空氣、土地、水)污染、食品安全等問題,恐怕也難以「獨善其身」了。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回到本文的主題,我認爲:臺灣的「全民健康保險法」是「一個中國」的最佳詮釋。諸位看官先別跟我扯「誰和你是一國人」、「臺灣不是中國」、「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等觀點,且看我論述爲什麼臺灣的全民健保法會成爲詮釋「一中原則」的最佳範例:

1、受限於既有「憲法一中」框架,臺灣全民健保法始終強調「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從「一代健保」以來,臺灣全民健康保險的納保資格大致可分爲兩大類:一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二是「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的外來人口。「二代健保」修法之後,臺灣全民健康保險的納保資格由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章之第8、9條來規範。第8條所涉及的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納保對象,「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始終出現在一、二代健保法條文中。這既是爲了把僑居海外的國民暫時排除在全民健保之外,又是在與大陸地區人民做一個區分。

1991年12月26日,立法院厚生會「全民健康保險法」研擬小組第二次會議,在討論保險對象時,楊志良就曾指出:如果不限制設(戶)籍,則大陸十一億同胞也要享有健保,則問題很大。如果規定戶籍爲要件,可規避大陸十一億「同胞」。這表明,臺灣全民健康保險在草擬階段就以不違反「憲法一中」框架來規範具體的納保資格。只不過,當時1991年全民健康保險法厚生會版本是寫「在臺閩地區設籍」,到1992年「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立法之後,「臺閩地區」統稱爲「臺灣地區」,但兩代健保法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規範卻絲毫沒有改變。

2、現行兩岸關係條例之中陸生「停留」身份規定反而強化了「一中原則」的客觀存在。

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則具體規定了「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的外來人口如何納保:一是在臺居留滿六個月,這比「一代健保」規定的四個月要多兩個月時間;二是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由此可見,居留或受僱乃是臺灣的外來人口納保的要件。也正因此,大陸來臺投資之企業家或受僱臺企的高級人才均可尋既有管道以居留身份進入臺灣全民健保體系,區別在於:帶錢來臺灣的要等六個月才可以納保,來工作的第一天就可以辦理納保。陸生之所以無法像外籍生、僑生一樣加入健保,其原因在於現行「兩岸關係條例」第22條第3項有關訂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就學相關事項辦法部分,將陸生在臺規定爲「停留期間」而非「居留期間」。陸生的「停留」身份並不符合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之規定,因此,才無法成爲臺灣全民健保的納保對象。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