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案》檢方提9大點認彰院用法失當、自相矛盾 將拚二審逆轉勝

2015-12-10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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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檢署認為法院的判決書正本內容有諸多認事用法失當的部分,提出9大疑點並於10日下午將100多頁的起訴書送往彰化地院。(取自維基百科,Fcuk1203攝/CC BY 3.0)

彰化地檢署認為法院的判決書正本內容有諸多認事用法失當的部分,提出9大疑點並於10日下午將100多頁的起訴書送往彰化地院。(取自維基百科,Fcuk1203攝/CC BY 3.0)

頂新劣油案一審日前出爐,被告魏應充等人無罪,引起社會一片譁然,作為敗訴的檢方,認為法院的判決書正本內容有諸多認事用法失當並提出9大疑點,像是大幸福公司作為飼料商卻販售頂新食用油、油脂酸價過高以及原審判決迴避說明越南官方文件之檢驗報告不實等問題,卻反過來認為檢方未盡舉證責任。彰化地檢署將於10日下午將100多頁的起訴書送往彰化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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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上游是飼料商,卻販售給頂新「食用油」

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智勇指出,原判決理由有諸多「認事(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用法違誤,包括:頂新上游廠越南大幸福公司作為飼料商,從未經過官方核發食品生產廠商證書,卻販售給頂新及永成公司「食用油」,同時期出貨到台灣其他廠商的油脂,都做為飼料油使用、且經由越南政府相關單位檢驗,認定大幸福販售之油脂為飼料油。

此外,還有頂新公司購得大幸福公司之油脂,與送越南「Vinacontrol」檢驗報告之樣本不同,代表輸入時所提供關於產品資訊不實、大幸福公司的油脂酸價過高並含有有害人體健康之重金屬。

原料不得有害人體,判決卻是「成品」不能證明有害

彰檢認為,原審判決認為「攙偽、假冒」行為所混充之物,須具有健康危害可能性,即攙入「原料」不得含有害人體成分,而本案被告等所攙假之物,含有害人體健康之重金屬,原審判決卻以精煉後的「成品」不能證明有害,推翻自己原判決自己的立論,理由自相矛盾。

彰檢表示,原審判決迴避說明越南官方文件之檢驗報告不實等問題以及頂新以過期回收供加工等重要事證,再以無罪推定原則,指檢方未盡舉證責任等原因判處被告無罪。基於上述疑點,彰化地檢署將於10日下午將100多頁的起訴書送往彰化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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