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排放廢水案 二審逆轉判無罪

2015-09-29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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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光總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日月光總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日月光半導體公司K7廠涉嫌排放廢水汙染後勁溪案,29日上午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宣判,5名被告全部逆轉改判無罪,全案可上訴。高雄地院去年10月依《廢棄物清理法》將廠長蘇炳碩等4人判刑1年4個月到1年8個月不等,均緩刑,而工程師何登陽獲判無罪。經上訴後,5名被告全部否認犯行做無罪答辯,律師團主張日月光排放的是經過處理的廢水,應適用刑責較輕的《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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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輕判 檢方上訴

2013年高雄市環保局抽驗後勁溪溪水,發現溪水遭強酸廢水汙染,德民橋下方廢水的pH值為3.02,溯源追查找到日月光K7廠。雖然日月光隨即發布聲明,表示K7廠排放廢水,是因製程鹽酸桶發生異常,溢漏排入廢水處理設施,雖然已緊急處理但仍不及,緊急處理後狀況已獲得控制。也強調絕非惡意將汙水任意排放。

而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宣判,廠務處長蘇炳碩等4人被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1年4個月到1年8個月不等徒刑,均緩刑4至5年,並服義務勞務80至120小時,另日月光公司處罰金300萬元,但公共危險罪部份則全部無罪。對此高雄地檢署指出,縱使流放毒物罪舉證有瑕疵,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未免也未免判得太輕,法官既認定被告故意違反排放廢水至後勁溪,卻如此輕判,日後恐難收遏阻業者偷排廢水效果。

二審逆轉 法院斥:檢方採樣單一

然而29日二審判決結果出爐,不但逆轉了原先判決結果,5名被告更皆判無罪,高雄高分院公布無罪理由指出,日月光K7廠為經核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之「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且建置有廢水處理設備及放流管路。2013年10月1日發生污染的原因,是漢華水處理工程公司人員更換鹽酸儲桶管線止漏墊片工程時,因經驗不足,未事先通知K7廠關閉鹽酸儲桶感應器自動補充程式設定,才發生鹽酸溢流進入K7廠廢水處理系統,致各處理池廢水pH值急遽下降。

合議庭指出,日月光K7廠對廢水、污泥的處理方式也不同,K7廠的廢水是經由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後以管線或溝渠排放,不屬事業廢棄物範疇,應不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認定標準,因此應適用《水污法》,但因《水污法》2015年2月4日才完成修法,而舊法對於本案的「事業已取得許可文件卻排放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 水」行為,並無罰責規定,因此案發時無法可罰。

此外,二審還批評檢方所提底泥及魚體採樣數量單一,並無其他先後時間、同處、同魚塭採樣檢測結果可供對照勾稽,更未能涵括後勁溪其他流域範圍,因此認定無法證明日月光這次事件,已具體達到危及環境生態程度,而有發生侵害結果之可能性,也不符合《刑法》第190條之1「流放毒物罪」構成要件,因此判日月光及5名被告全部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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