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器官最重關5年 國人境外違法照罰

2015-06-12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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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12日三讀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案,禁止國人在國內外進行器官買賣。(資料照,余志偉攝)

立法院12日三讀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案,禁止國人在國內外進行器官買賣。(資料照,余志偉攝)

立法院院會12日三讀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案,禁止國人在國內外進行器官買賣,違者買賣雙方將處1至5年徒刑,併科30到150萬元罰金;若醫師涉及違規,最重可廢止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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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其中規定國人無論在國內外都應以無償方式提供移植或取得器官,防止器官移植商業化。如果是以買賣行為取得,買賣雙方將處1年到5年徒刑,得併科30到150萬元罰金。

另外,若醫師以偽造、虛偽不實的資格、條件申請摘取器官、移植手術,可罰12萬至60萬元罰款,並停業1個月到1年,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此外,境外接受器官移植應該強制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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