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淑娟專欄:農委會先交代責任 再談怎麼修水保法

2015-06-09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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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2年的水土保持法修法,上周四農委會終於坦承修法不周願檢討,但修法前應先檢討自己的職責。(朱淑娟攝)

爭議2年的水土保持法修法,上周四農委會終於坦承修法不周願檢討,但修法前應先檢討自己的職責。(朱淑娟攝)

兩年前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提出《水土保持法》修正案,意圖解禁83%、172萬多公頃水庫集水區可以開發,在環保團體鍥而不捨反對下,農委會終於在上周立法院公聽會中表示願意檢討。但所謂檢討不只是在限制區域上討價還價,最該檢討的是心態,一個因水土保持而存在的機構,20年來沒有盡到職責,最後還乾脆修法把職責修掉。所以不要搞混了先後,先說如何盡到職責,然後再來談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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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成立水土保持局、並實施水土保持法,唯一目的就是透過專法、專責機構,做好水土保持,維護水資源安全,其中水保法最重要的三個精神如下:

一、水庫集水區一律劃為「特定水土保持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

二、經劃為特定水保區的水庫集水區,應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

三、水庫集水區應在水庫外30到50公尺範圍內設「保護帶」,做為水庫污染的緩衝區,一旦沒有保護帶,臨水邊就可以蓋飯店,污染長驅直入水庫。

不檢討如何推動,反而修法不管了

來看看20年來這個專法、專責機構發揮多少水土保持功能。事實是至今台灣本島96座水庫,只公告白河水庫、烏山頭水庫兩個水庫集水區為特定水保區,其他的水庫完全放任不管,接下來當然也沒有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及保護帶,結果就是大雨沖刷導致水庫淤積愈來愈嚴重,水庫調節出問題,年年都得喊一下缺水。

這樣一部幾乎沒有推動的水保法當然要檢討,但就如前文說的,農委會不檢討如何突破困難盡到職責,反而端出一個把職責丟掉的方案。將應該劃特定水保區的範圍限縮到只剩下土石流潛勢溪流、崩塌地,以全國63座民生水庫為例,應劃設面積從205萬公頃減到33萬2千公頃,幾乎是全盤皆丟。

不但如此,連帶廢除水庫集水區應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以及「保護帶」。依照這個修正案,水保法最重要的三件事就全拿掉了,那還要水保法做什麼?如果沒有水保法,那為何還需要水土保持局這個龐大的編制?

行政院也不知道在想什麼,竟然可以允許一個連續編20年預算的機構,該做的事沒做,反而不務正業搞農村再生,最後還支持農委會修法,實在看不懂這什麼邏輯。而許多水土保持界的學者在公聽會中還附和農委會的說法,幫著解放水庫集水區,不知道這些老師要如何面對自己的專業、如何面對學生。

先清查集水區狀況,才能談調整跟修法

農委會提出的修法理由是「窒礙難行」,因為水庫集水區有平地、都市計畫區、人口眾多,一旦要劃為特定水保區禁止開發就遭到民眾反對。如果「因為民眾反對,窒礙難行,管不了,所以不管了」這種邏輯可以成立的話,那行政工作大約九成九都不用做了。民眾為什麼反對?當初立法以「水庫大壩全流域稜線」全納入水庫集水區範圍,這範圍內有許多平地,全部禁止開發並不合理,難怪被抗議。

所以要想不窒礙難行,政府就要先做給人民看,先清查水庫集水區的狀況,區分出管制強度,危害不大合理應開放的就開放,應該管制的就嚴格執法,至於被管制區域內的民眾權益受損,應協調一個補救方案。行政只要做得合情合理,大家就會支持,最怕就是故意模糊問題打混仗。

農委會就是這樣,直接修法將應劃設特定水保區的區域,限縮到只剩下土石流潛勢溪流、崩塌地這些「已經」發生災害的地點,這根本就是一種謬誤,這點在水保法第十九條說的非常清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的擬定重點是:涵養水源、防治崩蹋地及土石流、維護自然生態,重點是涵養、防治、維護,都是「預防」的概念,而不是「整治」,何況有些自然崩蹋地及土石流根本不用去動它。

隨著組改,水土保持局即將從農委會轉到環境資源部,水保法修法前,請先拿出證據,過去做了什麼、什麼沒做、未來打算怎麼做,然後提出水庫集水區的管理計畫,否則這種丟棄職責的修法,就算到了環資部也一定要反對到底。

*作者為獨立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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