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書房》「殺人無罪」並非首例 一個法官20年來看遍社會悲歌:他為何會變這樣?

「一個人怎麼會完全沒有任何原因去殺人呢?他一定是生病了,這種案子不是更不應該判死刑嗎?」任職法官超過20年的他,也曾經判決一起「母親殺子」案例「無罪」,就是因為看遍了各種社會悲歌...(資料照,顏麟宇攝)

「看到殺人案件時,我反而沒有那麼多厭惡、痛恨的感覺,我會先想到,『人殺人』其實是個很不正常的行為──我會先去想他一定有怎樣的原因跟處境、去思考說他為什麼會變成這樣……」-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

震撼社會的「殺人無罪」判決

2020年4月30日,嘉義地方法院一起「殺人無罪」判決震撼台灣社會──事件起於2019年7月3日的台鐵第152車次自強號列車上,24歲鐵路警察李承翰執勤時接獲一名男子拒絕補票、在列車上咆哮並與列車長發生衝突的狀況,急忙趕去第4節車廂,以溫和態度勸告男子下車、並以無線電通報。

這看起來只是一個單純的補票糾紛,沒想到下一秒,拒絕補票的54歲男子鄭再由一刀刺入李承翰左腹,李承翰身負重傷仍奮勇壓制鄭再由、直到其他乘客跟著壓制以後才終於鬆手──李承翰「下班」了,孤身守護乘客到最後一刻的警察,最後因「左上腹單一穿刺傷而刺破下腔靜脈及右側結腸繫膜」大量出血死亡。

這起「台鐵殺警案」引起民眾無數「死刑」怒吼,未料嘉義地方法院審理過程發現,凶嫌鄭再由處於思覺失調症嚴重發病狀況,例如案發前,鄭再由求助之某議員服務處助理證詞──

「他在7月3日下午很匆忙走進服務處、慌張的說要找議員……他說他有一個三商人壽的保險、一直重複說有人要詐領他的保險金,而且他女兒被人家騙了,壞人夥同他女兒,回家會被殺,感覺很擔心有人害他,但他說已經去辦理保險解約,我很難理解,既然已經辦理保險解約,為何還會有人詐領保險金?我也覺得很誇張、無法理解,也不符合現實,於是不敢跟他多談……

從7月1日到3日鄭再由搭上台鐵那班火車前,無論是在家、派出所、保險公司、社會局、議員服務處,都有人看見鄭再由的異常──警察說鄭再由主張被跟蹤、飲料被下毒、手機被定位,「我覺得他精神有點不正常」,社會局的替代役發現他明明一直在講電話,卻主張自己手機不能通、通了以後又重複對電話喊著有人要害他。

最後鄭再由踏上了妄想中的「逃亡」之路,進而導致發生憾事。經精神鑑定發現他犯案當下完全喪失辨識與判斷能力,一審法官依《刑法》第19條第1項判決「無罪」(法律條文為「不罰」)──這個判決結果被社會痛批、受害人家屬更是完全不能接受、甚至連進行鑑定的精神科醫師都被輿論波及,但其實,在殺人案件依《刑法》第19條1項判決無罪者,台鐵殺警案並非首例。

任職20多年、從地方法院到最高法院都待過的法官錢建榮,就曾以陪席法官見證,某合議庭判決一個燒死兒子的母親「無罪」,法官們不只看見本案被告經年累月壓力造成的「照護殺人」慘案,也看見母親真實的妄想症狀、妄想到失去對現實世界的判斷能力。

面對這樣的人,司法到底該怎麼辦?錢建榮看見的不是「免死金牌」,而是一個又一個沒能被挽回的社會悲劇。

台鐵殺警案的輿論「爭點」之一,是總有民眾質疑:「現在假裝自己是精神病人就可以免死?」但如果看過判決全文(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或許都不會再懷疑鄭再由是否真的有病、是不是在裝病。

畢竟,多名證人已證實鄭再由從案發前兩天就開始發病,鄭再由對「犯案過程」的自白,更是讓人看了倒吸一口氣──

「我搭火車的目的是要脫離掌握、不要被監控,之所以不直接買臺南到臺北的車票,是要閃避追蹤,因為我發現好像跑到哪裡手機都被監控,我的手機三張卡片都抽掉,還是被監控,我不曉得為何關機了,還有辦法被監控?我打算搭火車搭到臺北要召開記者會,把事情公開用來嚇阻,並且要申請國家賠償,因為我很善良,無緣無故被人家整,全部都是我的朋友……」

「全部車廂的旅客他們都在針對我,要我在嘉義站下車,我非常發狂,這沒有天理,硬要我死……我很生氣從褲子口袋內拿出刀子,直接往他(李承翰)的肚子刺,只有刺一次,當時就7、8個警察圍上來,我只看到一個是穿制服的員警,其他7、8個都是穿便服,圍上來就一直揍我,怎麼全車都是警察在等我?太莫名其妙了,整個過程是人家在設計我的,大家是公開羞辱設計我的……」

殺害腦麻兒子的妄想發作母親

一個人在嚴重妄想發作、分不清現實與妄想時是什麼樣子,法官錢建榮也見過很多──2006年他擔任陪席參與合議審理的案件,就曾經依《刑法》第19條第1項判決一個家暴殺人案件「無罪」,案情是一個母親殺了自己的兒子。

案情背景是,桃園婦女阿玉(化名)長年照顧出生後即患有重度腦性麻痺的兒子小傑(化名),最後用棉被把小傑綑起來、點火燒死他。據小傑父親、阿玉的丈夫所言,小傑從出生起就肌肉萎縮到完全無法行動,吃飯與排便都無法自理,凡事都要靠媽媽照顧。阿玉原本也是非常仔細照顧小傑的、不曾毆打與虐待,但在某一天開始,這個媽媽開始「怪怪的」。

阿玉在2004年下半年開始常常對著牆壁說話,對著家中牆壁的「蔣公」遺像、父親遺像自言自語,這狀況連丈夫的哥哥與妹妹都知道。2005年5月14日晚間,阿玉終於久違地踏出家門、帶著小傑去署立桃園醫院看醫生,同時向醫師表明自己精神狀況不好,希望自己可以好好睡一覺、也讓小傑好好睡一覺,但在就診返家當天,阿玉「看見」了更多她難以理解的狀況──

「在醫院休息到隔天早上,從醫院回到家中那種狀況一直壓迫我、感到牆上有異狀,是一個牛頭,會讓我感到害怕,那種狀況要小傑的頭斷掉,我會把小傑綁起來,是因為怕它們帶走小傑……當時精神狀況很不好,我有打電話去一一九問能否派車來、說我人不舒服,但我沒說,所以被(接獲報案的消防員)拒絕了……那種狀況一直而來,要我的命,我想我連照顧我兒子之能力也沒有了,所以我想帶著小傑一起去自殺……當時已經慌了,很害怕,因為當時他們(看不到無形的人)告訴我,他們要小傑的『灰』……」

「牛頭」說要帶走小傑,阿玉恐懼不已、太害怕自己兒子被帶走,就決定跟小傑一起赴死。5月15日晚間,阿玉用白色膠帶與布條捆住小傑的四肢,又用牛仔衣褲束住小傑的脖子與膝蓋、用毛線帽與竹蓆棉被等把小傑完整地捆起來,決心悶死兒子。同時,阿玉也用紅繩束住自己頸部,準備好跟兒子一起走了。

誰知道,阿玉忙了半天,12點過了、5月16日凌晨到了,他們都沒死。「牛頭」還在看,接下來怎麼辦?阿玉看著眼前被無數布料綑綁的兒子,決定打火機一燃、讓母子都在火場裡同歸於盡,但火太燙了、阿玉再怎麼痛苦也會本能地逃離現場,最終就只有小傑被留在那裡、燒到上半身都碳化。

一個依靠母親才能生存、最信任母親的孩子,竟被母親放火燒死,情何以堪?一個孩子在初夏的夜晚被母親層層疊疊捆在棉被布料裡幾小時、有任何不舒服的感受都難以表達,這部份已經很痛苦了,何況母親後來還對這疊布料點火、點火後逃走、讓孩子一個人孤伶伶死在滾燙的烈焰裡,情何以堪?縱然母親已經承擔多年照護壓力,她有權力去剝奪一個孩子的性命嗎?

案件走到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錢建榮當然知道沒有任何人有權去剝奪另一個人的性命,更何況殺人案件即便減刑再減刑,最低刑度還是有2年以上、無法判緩刑──然而,本案法官最後以《刑法》第19條第1項判無罪的理由,就是看見阿玉的病、看見她在行為當下無法控制自己的狀況、看見她是一個發病的弱勢者,也希望阿玉的家人能好好接住她。

「綜合被告之家庭結構與家族史、出生、成長發展史、過去精神病史與物質濫用、身體檢查、精神狀態與心理衡鑑等資料,經由與被告會談、心理測驗之評估及綜合各項資料所得,顯示被告自26歲停止使用安非他命後,開始出現可能是安非他命所引發的持續性精神病症狀,自其子出生後,長期為先天性腦性麻痺合併中度智障之子主要全天候照護者,9年來即使在經濟壓力及相當有限的社會支持系統下,仍尚稱職扮演為人母之角色,對於案發當時之行為,認為被告應視為在急性精神病狀態下(在強烈妄想及幻覺之影響下),導致殺害其子及欲結束自己生命之行為,可視為心神喪失之狀態……

判決建議,阿玉必須長期積極接受精神科治療及追蹤,以改善其精神病症狀及可能之心理障礙、避免類似之悲劇重演,也提到,幸好原本遠在海外的阿玉丈夫案發後已回到台灣、在台灣有了穩定工作,丈夫可以定時督促阿玉服藥、阿玉也願意配合治療,病情已日趨穩定。

跟台鐵殺警案不同的是,阿玉的殺人案件幾乎沒有引起太大社會討論、沒什麼人怒吼「殺人居然可以無罪」。或許是因為2005年當時的台灣還未處於資訊爆炸的狀態、社群網絡也還不盛行,也或許是因為照護殺人原本就引人同情,甚至有民眾看完這種新聞只會喊著「支持安樂死」、「支持無罪」等語。

但無論輿論要怎麼看待2005年阿玉殺子案、2019年台鐵殺警案的判決,錢建榮他們合議庭看見的共通點是,這些被告都不只是「惡人」,而是因為精神疾病失控的、需要被幫助的「病人」。

法官為了精神鑑定需付出極高「成本」

雖然如今《刑法》第19條的精神鑑定不會每一種罪名都做、大多是最嚴重的殺人罪才要做,錢建榮早在10多年前就開始堅持,任何「疑似」有精神疾病的案件都要送鑑定。這不是為了讓被告得到「免死金牌」,而是希望透過司法審判看見更多社會上需要幫助的人、提供他們實質幫助,至少先讓他們看清楚自己已經生病了、必須接受治療的事實,再建議最適合治療的方案。

例如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899號刑事判決,是個一般來說不會做精神鑑定的「殺人未遂」案件──患有重度憂鬱症卻完全沒看過醫生、不知道自己已經生病了的婦女阿珍(化名),長期跟鄰居因為排水溝使用問題而不斷爭吵,居然就在某天拿著水果刀要去砍鄰居,幸好阿珍在過程中不慎滑倒、水果刀斷了,才沒造成憾事。

依《刑法》第271條,殺人者將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也會處罰、依法可以減一半變5年,由於阿珍沒有傷到任何人、被害人也願意和解不追究,也適用第59條「情堪憫恕」或「情輕法重」再減半、變成2年半。

判2年半或許已經夠輕了,但錢建榮在意的是,阿珍的行為顯然有些異常、很可能是精神疾病發作,公設辯護人也相當同情阿珍,卻不知道該怎麼辦──如果判2年半就無法宣告緩刑、阿珍必須入監服刑,把一個精神病人抓去關顯然沒必要,加上丈夫與孩子都很關心阿珍、在家人陪伴下接受治療才是最好的方法,錢建榮決定送精神鑑定看看,再爭取一次減刑機會。

「這種案子一般不會有人送鑑定,就殺人未遂啊,也很少法官會想到你是憂鬱症發作。」鑑定結果出來,果然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當時叫「精神耗弱」),就可以減到2年半以下並宣告緩刑了。

回歸實務,阿珍這樣的案件其實幾乎不會送精神鑑定,因為辦案的「成本」很高──這「成本」有多高?錢建榮坦白說,法官的「結案」壓力會是第一關,就算被告願意配合精神鑑定、乖乖去醫院跟醫師談,整個鑑定過程還是非常花時間,要取得一份鑑定報告可能就要歷時半年以上。

一般來說,法官處理一個案子要在1年10個月以內結束、否則就會被列入拖延案件的不良考績,哪個法官有信心在那邊等你半年呢?「一個法官為了一個案子送鑑定、遲延判決,法官考績就會有問題……」錢建榮嘆,並不是其他法官不願意做,而是現實考量。

碰到不願意配合鑑定的被告,就更困難了。錢建榮曾在高等法院遇過一個案子,被告阿華(化名)把腳踏車從天橋丟向底下行駛的列車──明明監視器拍到他、警察也透過監視器抓到他,阿華依然否認到底,變成可能要判五年以上的罪。

錢建榮依辦案經驗,一看就覺得阿華有狀況,而且阿華顯然無法理解自己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怒吼:「國家要迫害我!你們法官居然說我有病!」錢建榮認為,本案除了很可能適用《刑法》第19條以外,還有另一問題是被告顯然缺乏「就審能力」,如果被告連自己在接受審判都不知道,無論是判刑、入獄服刑都沒有矯正與教化意義,應先停止審判、讓阿華恢復到可以了解接受審判的意義,才可以重新開始審理。

然而司法傳統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被告必須「心神喪失」才能停止審判,錢建榮想要打破這個慣例,所以特別請台大醫院鑑定被告是否有接受審判、辨識審判意義的能力,也就是有無「就審能力」。

沒想到,即便錢建榮在法庭上千拜託萬拜託阿華一定要去做鑑定、請哥哥或媽媽一起去、阿華也終於答應了,那一天他就是沒去。「那鑑定要排隊排很久耶,要排半年,他還沒去!書記官說要再排一次鑑定,他(阿華)又不想,我又求他、他又開始罵,好不容易再排一次再勸他去……」排了第二次,阿華還是不去,台大醫院直接回函「本院不受理」。

碰到這種被告,能怎麼辦?錢建榮到最後還是希望阿華去做鑑定、也很有把握可以依《刑法》第19條判刑,唯有成立《刑法》19條才有強制治療的「監護處分」、法官不能自己判斷,但有哪個法官可以耗這麼多時間陪一個抵死不想做鑑定的被告?很遺憾的是錢建榮後來就調任最高法院了,案件後續不得而知。

不只是為了「處罰」,還有治療

錢建榮堅持有狀況的被告一定要做精神鑑定、最好能以《刑法》19條判刑,就是因為《刑法》87條的監護處分,這不只能幫助到被告、或許也是真正保障社會安全的一條路,希望透過監護處分安排被告到適當的治療或監管場所,從根源避免再犯案──

「1. 因第19條第1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2. 有第19條第2項及第20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3. 前二項之期間為5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

透過精神鑑定適用《刑法》第19條判無罪或減刑,未必就是「優待」被告。錢建榮曾經處理過一個精神疾病者的機車慣竊案件,原本依竊盜罪判決大概就是3、4個月有期徒刑,但如果加入監護處分的話就是至少加1年,「有的法官會覺得微罪不鑑定,就是因為比例原則,有些微罪鑑定下去反而『關更久』。」

但這還是有必要的──錢建榮所見的機車慣竊,厚厚一疊前科攤開來全都是竊盜,家裡窮到沒錢保他、也沒辦法提供治療,偷到連地方警察都知道他是個「大人物」(警察用語叫治安人口)、跟在他後面就有刑事案件的「業績」,最後錢建榮為了鑑定,花費將近2年時間才讓一個本來可以簡易判決掉的案子確定,希望被告可以好好接受治療。

又例如2003年一個重度智能障礙女孩小美(化名)因為打翻一碗米苔目被阿嬤責罵,盛怒下動手毆打阿嬤、讓老人家摔倒重傷死亡的案件,錢建榮是受命法官,他永遠忘不了,那時看到案發現場照片是真的「家徒四壁」,家裡空空的、只有四面舊舊的牆壁,中間是一碗打翻的米苔目。

經查得知,小美是單親家庭,從小被關在家裡,因為父親必須外出工作打零工,小美沒去讀小學也沒錢去機構、在家由阿嬤照顧、從來沒有接受治療過,所以狀況越來越嚴重。因此,錢建榮希望用《刑法》第19條減刑、才能判小美強制治療,用國家的資源來「照顧」這個被社會及父親遺忘的孩子。

錢建榮也在判決理由中堅持,小美刑滿後一定要找到機構強制監護兩年、強烈建議檢察官不可以用保護管束,否則如果小美刑滿後就這樣被父親帶回家,將失去治療機會──這判決理由還曾被同業笑,笑說錢建榮不用寫這麼「囉嗦」,依法如何執行是檢察官職權、法官管不了,檢察官也很可能不會看不會理。

但這判決並不是毫無意義的。後來桃園女監的一位教誨師看見判決書,打電話力邀錢建榮擔任假釋審議委員會的非當然委員。教誨師說,他從來沒看過法官在判決文字還願意關心被告的執行層面、看了相當感動,也告訴錢建榮,如果願意答應當委員,日後就有機會審到小美案件的假釋、剛好可以確認檢察官或監所有沒有照判決裡的「指示」來辦理。

錢建榮當然是答應去當委員了,後來也真的審到小美的假釋案。那時小美已經可以出監了,但真的可以讓她出去嗎?假釋委員說還找不到監護的機構、說小美爸爸願意把女兒帶回去,錢建榮一秒拒絕,不行。

「雖然當時拒絕她假釋、好像變成我們把她關在監獄裡更久,但如果就這樣讓她假釋出去,就等於沒辦法讓她在機構得到適當照顧了……我請女監一定要找到機構,幸好一兩個月後,戒護科長說他們已經找到私人療養院了。這種事,真的是看司法願不願意用心。」錢建榮說。

雖然以當今醫學來說智能障礙還是無法「治癒」的、就跟自閉症一樣一生不可逆,但可以透過藥物控制情緒狀況,至少一輩子沒有上過學、不曾跟外界互動的小美,終於有機會接軌到社會資源了──她可能在療養院裡養成新的生活模式、學習跟人互動,不敢說一定可以「變好」到什麼程度,但一定跟以往被關在家中,沒有任何治療可能性的狀況有所不同。

急不得的判決

像小美這樣身為身心障礙者與經濟弱勢家庭、直到犯罪以後才得到「教育機會」的社會悲歌,錢建榮看過太多,他很希望司法一切都不要急,碰到有狀況的人能送鑑定就送鑑定──

「我希望法官要理解,不能只想到精神鑑定要花時間、案子拖很久不能結、或是不想要有利於被告減刑──重點是我們要替這人治療啊,他有一天才可以回歸社會,他就是因為沒能治療才會發生狀況。

精神疾病案件急不得、殺人案件更是不能急,錢建榮說,畢竟案件一開始所有人都非常有情緒──被害人的爸爸媽媽兄弟姐妹可能在法庭上高喊死刑、追著被告打、法警都攔不住,就連被告可能都還處在「沒什麼好失去」的失控狀態,可能在法庭請求法官賜他一死、嚴重一點的乾脆故意激怒法官「反正你又不敢判死刑」,這對所有人來說都不是好事。

「我其實都會故意『放一陣子』、例如多開幾次準備庭,在準備程序可以多了解被告、被害人的狀況,也慢慢緩和相關人的情緒……」錢建榮就曾審理過一個社會矚目殺人案件,他很慢很仔細的耗時審理,被害人的哥哥每次都來旁聽,從本來希望被告判死刑,到最後連被害人哥哥都會說:「我可以理解她(被告)為什麼會變成這樣,希望法官不要判她死刑。」

最重要的是,重大案件發生當下當然新聞狂報、民眾憤怒,但如果「慢一點」處理,才能有個安靜的審判環境好好調查、好好給社會交代,並不是只有「速審速決判死刑」才是給社會交代。2015年台北捷運發生隨機殺人案,年僅22歲的犯人鄭捷真的被「速審速決」了、沒有機會進一步了解他為什麼犯下如此罪行,這也是錢建榮的遺憾之一:「我會去想他為什麼變這樣、一定是什麼刺激,也會想到,他的家人面臨無窮無盡的歧視與咒罵……」

究竟哪一種殺人案件比較可惡?這一題錢建榮以前常常問其他法官,幾乎所有人都會回答「無緣無故殺人」,也就是所謂隨機殺人,最可惡──法官們幾乎一開始都認為,如果是情殺、財殺、仇殺,至少都是有原因的。

「我說,可是,一個人怎麼會完全沒有任何原因去殺人呢?他一定是生病了,這種案子不是更不應該判死刑嗎?那時候都還沒發生鄭捷隨機殺人事件這麼大的案子,很多法官被我這樣講都覺得有道理,就不會覺得『無緣無故』是最該被判死刑的。」

錢建榮始終相信殺人就是「不正常」的行為,他也始終希望,人們看見的不只是「惡」,而是原因。而依《刑法》第19條做精神鑑定,就是釐清的工具之一,從來不是什麼「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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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4號刑事判決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律扶助基金會出版《求其生而不可得?:台灣殺人案件背後被遺棄的世界》,(原標題:精神疾病真是「免死金牌」?一個法官眼中的社會悲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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