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初審通過 未來看電影不必再看政令宣導

2015-04-27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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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法》修正草案27日初審通過,電影開播前須播放政令宣導廣告的規定因不合時宜,藍綠立委一致同意刪除該法案,以後進電影院看電影可望不用再看政令宣導。(取自新北市政府施政成果網)

《電影法》修正草案27日初審通過,電影開播前須播放政令宣導廣告的規定因不合時宜,藍綠立委一致同意刪除該法案,以後進電影院看電影可望不用再看政令宣導。(取自新北市政府施政成果網)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27日初審通過《電影法》部分修正草案,包括獎勵投資國片租稅優惠、新增成立國片院線、設置影視產業園區等措施。文化部長洪孟啟表示,會在《電影法》基礎上進一步積極檢討並推動修法,也希望租稅優惠能提供電影界更多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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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獎勵國片發展外,電影開播前須播放政令宣導廣告的規定也因為不合時宜,藍綠立委一致同意刪除該法案,讓電影回歸電影娛樂、文化本質。此外,未來新法上路後,電影片在國內營業性映演時,應合乎無障礙標準,並加印中文字幕或配國語發音。

立院初審通過的條文中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國片的輔助措施,除原先的輔導金外,應成立國片院線,並設立影視產業園區,每4年發布1次電影政策白皮書。另外,中央主管機關也得視情況,設定國片映演比率等有助於維護國片文化主體性的措施。

此外,《電影法》中「營利事業投資製拍電影可獲得租稅減免」規定已於去年屆滿10年期限,原本財政部希望藉由這次修法能減少租稅減免,但立委認為應維持鼓勵投資電影產業,因此修法再延長獎勵措施10年。國民黨立委陳學聖表示,希望財政部能站在鼓勵台灣電影文化發展的角度接納審查結果,對於租稅減免不要有異議。

除了獎勵國片措施外,由於過去計算國內票房方式,多以大台北地區票房乘以2計算,造成電影相關輔導措施缺少有效數據,投資者因此不敢貿然投資電影事業。對此,這次修法也要求國內映演業者應於修法施行日起1年內建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並提供票房統計數據給主管機關與指定機構,否則將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洪孟啟希望新法上路後,更精確的數據統計能讓投資者能更精確判斷投資效益,政府也能提供電影業更多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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