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從明皇不毀便橋,看金廈通水典禮暫緩

2018-07-2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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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的東亞青運主辦權被取消,陸委會要以暫緩金厦通水為反制。圖為金門田埔水庫。(中評社)

台中市的東亞青運主辦權被取消,陸委會要以暫緩金厦通水為反制。圖為金門田埔水庫。(中評社)

日前2019年東亞青運,因政治力相關介入,臺中市主辦資格遭撤。原定8月5日的金廈通水典禮,因陸委會認為「時機不宜」要求暫緩。金門縣長陳福海與副縣長吳成典認為:民生用水屬純商業行為,應與政治脫勾,且若延滯,恐生違約。況金門向來缺水,並有超抽地下水窘況,懇請陸委會停止干預。筆者就法律保留、契約關係、管轄權限,容有相關見解。

依《中央法官標準法第5條》:「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等語,就「法律保留原則」,無法律不能為之的事項,定有明文。承前,系爭契約內容,乃輸送民生用水,乃「私經濟行為」。是以,依前開規定,陸委會要求通水延後,事涉人民權利,陸委會之舉,抵觸法律保留原則,更不能據此侵害,金門縣民用水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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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長陳福海。(中評社).jpg
台中市的東亞青運主辦權被取消,陸委會要求金厦通水暫緩。金門縣長陳福海希望中央政府以民生為念,不要政治干預飲水。(中評社)



依《最高法院民事判例18年上字1953號》:「債權為對於特定人之權利,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不能向債務 人以外之人請求給付。」等語,就「債之相對性」,定有明文。承前,今日購買民用水,金門與廈門有關部門,方為契約當事人,並互負權利義務;依上開民事判例意旨,陸委會既非「契約當事人」,何從置喙,遑論阻撓?若此「形式」典禮的齟齬,影響到「實質」供水的履約,陸委會又該如何給個交代?

依《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 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第5項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 定或變更。」此係所謂「管轄恆定原則」。惟查,系爭供水契約,報載其管線近八成為中央補助,即便假設本件屬「公法關係」,然而,中央經濟部與地方金門縣政府,方為「法定管轄」機關,陸委會豈能在無管轄權的情況下,於中央經濟部別苗頭,對地方掣肘金門,就給水互惠之舉,蠻橫戕害,黎民生計?

《通鑑紀事本末.安史之亂》:話說安祿山叛軍攻陷長安,玄宗倉皇西逃,楊國忠怕追兵,遂差人燒燬便橋;玄宗見橋上冒煙,問明緣由,急召高力士派員滅火,玄宗並說:「士人與庶民也得逃命,何苦斷其生路?」,明皇不毀便橋,尚給大亂之際,一線人性的曙光。綜觀,今年初台生飛機航線、年中學子前往大陸求學,蔡政府無不掣肘。封建皇帝,逃難時尚良心未泯,避免塗炭生靈,然今,號稱民選政府,當政卻獨斷獨行,金門人與其稱「大旱望雲霓」,毋寧說「苛政猛於虎」?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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