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鼎證條款 金融機構公開收購 顧立雄告誡關係人不得為應賣人

2018-07-25 21:28

? 人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顧立雄。(資料照片,陳明仁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顧立雄。(資料照片,陳明仁攝)

金管會今(25)日召開「增加金融機構整併誘因政策方向」公聽會,有鑒於金融家族,在「二次金改」期間,由關係人先投資「卡位」,再由金控發動公開收購獲利下莊,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天在公聽會上,特別告誡金融機構,「未經金管會核准參股以前,不得透過關係企業先進行投資佈局」,金控之銀行、證券與壽險子公司,若早年以「財務性投資」名義,持有被收購機構之股權,在金控發動公開收購期間,「關係企業不得為應賣人」,這項規定被外界認定為「金鼎證」條款。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金管會今天就金融機構間非合併併購之門檻,召集業界進行討論,其中,股權報酬率(ROE)、資本報酬率(ROA),落在同業前2/3水準附近的業者,對於金管會未來的審酌標準特別關切,尤其是目前經營績效落在2/3邊緣的開發金,因為開發工銀的工業銀行背景,導致其資本額偏高,如果是以ROE或ROA為指標,未來可能在金融整併過程缺席,希望金管會能夠改以金控雙槓桿比率,作為非合意併購的審酌門檻。

值得注意的是,金管會為了記取二次金改的教訓,在本次金融整併規劃中,除了明定金融整併的發動主體,為金融機構本身,而非金融機構大股東,為了避免金融機構大股東與關係企業,在發動公開收購以前提早上車卡位,金管會在本次政策規劃中,又增訂了金融機構關係人投資的限制。

根據金管會公布草案,金管會要求金融機構,「未經金管會核准參股以前,不得透過關係企業先進行投資佈局,關係企業先前因財務性投資之持股,不得再主動增加。」

銀行局方面解釋,上述規定主要目的,是希望金融機構發動第一階段非合意併購(公開收購10%股權),必須是扎扎實實的拿錢出來投資,不是先透過關係企業提前佈局,金控之銀行、證券、保險子公司,在金控發動公開收購以前,所持有之財務性投資部位,也不得計入10%公開收購之門檻計算,「顧立雄今天在公聽會上,特別向業者表示,金融機構發動公開收購,關係企業不得為應賣人。」

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金融機構非合意併購之財務門檻規定,因為涉及到金控與銀行投資管理規則,因此,今天召開公聽會徵詢業界意見後,將進行30天的法規預告,相關規定預計在10月底定調,金融機構大約11月可以據此向金管會提出非合意併購之申請。

喜歡這篇文章嗎?

林上祚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