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坪專欄:都更有關「代拆」及「防黑」條款的法理爭議

2018-07-11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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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大同區「斯文里三期」的居民等了20多年,終於等到了都更,整宅預計將在下月中旬拆除。(台北市政府提供)

台北大同區「斯文里三期」的居民等了20多年,終於等到了都更,整宅預計將在下月中旬拆除。(台北市政府提供)

據報載,立法院日前審議都更條例修正草案時,有團體認為都更條例不應有「代拆條款」,亦即如果要拆除不同意戶的房子,應該由實施者自行負責。此外,內政部次長和立法委員針對都更條例應否加入「防黑條款」,亦有正、反不同的看法,而無法達成共識。因上開爭議涉及都更之法理,以及日後實務上能否順利推動都更政策,所以確實有仔細思考、慎重處理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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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行政部門不應該或無權代為拆除者,主要理由乃是認為此為住戶與實施者之間的私事(私權爭執),所以公權力不應介入。但是,都市更新真的只是單純的私事嗎?恐怕未必如此。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09號解釋,都市更新可以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的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而都更條例正是為了達成上開目的所制定,其除具有使人民得享有安全、和平與尊嚴之適足居住環境(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項規定參照)外,並作為限制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法律依據。從而,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中特別指出,都市更新之實施涉及政治、經濟、社會、實質環境及居民權利等因素之考量,本質上乃是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的「公共事務」。因此,如果把民辦都更與私人事務直接劃上等號,並認為公權力無權介入私事,法理上恐有進一步商榷之餘地。

當然,另一個亦不容忽視的問題,在於釋字709號解釋也同時指出,政府如果基於事實上需要及引入民間活力的政策考量,而以法律規定人民在一定條件下得申請自行辦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仍然必須以公權力為必要之監督及審查。拆除不同意戶的房屋,當然涉及人民財產權和居住自由的保障,所以真正的關鍵,應該是如何設計一套「及時且公正」的程序,讓不同意戶的權益能夠確實獲得保障,並亦同時顧及其他同意戶及實施者的權益,而不是一概不允許行政機關代為拆除。

20180621-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21日召開「居住要正義,都更要排黑」記者會。(顏麟宇攝)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21日召開「居住要正義,都更要排黑」記者會。(顏麟宇攝)

此外,原本是屬於私人事務,但基於公共利益的考量,最後由行政機關強制處理者,實務上亦非僅有都市更新的情形,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公寓大廈的違章建築問題。就法令規定而言,根據「建築法」第97-2條授權制訂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其於第5條即明文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依「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違章建築之拆除,原則上也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執行,亦可視實際需要委託辦理,這就是由公權力強制介入私人紛爭的實際情況,亦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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