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卸任董座」蔡友才被金管會解職 法院撤銷處分:難以理解金管會目的

2018-06-28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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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金管會的懲處,兆豐金控前董事長蔡友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法院今(28)天判決撤銷金管會對蔡的解職處分。(資料照,林韶安攝)

針對金管會的懲處,兆豐金控前董事長蔡友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法院今(28)天判決撤銷金管會對蔡的解職處分。(資料照,林韶安攝)

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於2015年涉嫌洗錢案,遭美方重罰,而台灣金管會也因此認定兆豐前董座蔡友才等高層疏失,解除其董事職務作為懲處,但此前,蔡早已請辭,因而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法院今(28)日判決撤銷金管會對蔡的解職處分,而對於金管會的處分,法院更直言「難以理解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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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已卸任的」董座職務 合議庭:難以理解金管會目的

兆豐紐約分行涉嫌違反銀行保密法、反洗錢法,由於未能清楚交代,2016年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處(NYDFS)開罰1.8億美元(約台幣57億元)。而董事長蔡友才在美方重罰前,已自行請辭兆豐金董座、兆豐銀董事職務,並皆獲准。

然而此後,台灣金管會又回頭指認蔡友才任內未盡監督之責,2016年9月依違反《銀行法》公告懲處,要解除其「已卸任的」兆豐銀董事職務,並依規定5年內不得重返金融圈。事後蔡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金管會對蔡友才作成解除兆豐銀董事職務處分時,蔡友才已經不是兆豐銀行董事,不可能繼續危害兆豐銀行營運,簡言之,「危險源已不存在」。而合議庭更指直言,「難以理解金管會這麼做的目的」,因此撤銷金管會的處分。

另外,依《銀行法》規定,遭解職者,5年內不能擔任金融機構負責人,包括董監事、部門主管等。而金管會曾表示,兆豐有多項缺失導致被美方重罰57億元,其中最嚴重的是「不認錯、不改善」,然而,兆豐是否涉及洗錢,因查無實證,最後認定只是不懂美國法規,台北地檢署已在2017年將本案簽結。

不過蔡友才目前仍有他案在身。檢方曾查出蔡擔任兆豐董座期間,利用兆豐資源成立鑒機公司,並獲得不法利益2.25億元。該案於2017年底,檢方依違反《金控法》等罪,將蔡友才起訴並求刑12年,但隨即以2.5億元交保獲准。全案仍在台北地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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