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台大校長遴選案看當代權力分立的失衡與失靈

2018-06-18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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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除了民主國原則下的『定期選舉』,以及法治國原則下的『依法行政」之外,還有以下各種政治、行政或社會權力的制衡力量。有趣的是,這些理論上的制衡力量,都可用『管案」作為測試計,逐一加以檢視。」(資料照,陳明仁攝)

「一般而言,除了民主國原則下的『定期選舉』,以及法治國原則下的『依法行政」之外,還有以下各種政治、行政或社會權力的制衡力量。有趣的是,這些理論上的制衡力量,都可用『管案」作為測試計,逐一加以檢視。」(資料照,陳明仁攝)

前些日子,參加了一個台灣行政法學會所舉辦的座談會,座談主題就叫做「台大校長遴選案之法律問題剖析」。依稀記得,多數主張台大校長遴選案(下稱管案)合法的教授們,在會中侃侃而談,將管案法理剖析的一清二楚;而反對陣營只來了一位教授,論述聽來略顯蒼白無力。感覺上,整場座談似乎激不出太多的火花,精采程度不如預期。後來承辦單位解釋,另一位持反對意見的教授,因為記錯時間而未到場,令人有些失望。不過,用不著公法學者,縱使是一般人從最基本法學三段論法推斷便知:教育部既然找不出駁回管案的法律依據(大前提),又查無當事人具體的違法事實(小前提),如何能夠得出「不予聘任」的結論。想到這裡,再連結會場上幾乎一面倒的畫面,也就不禁釋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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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論法,管案之法理經過多次反覆的論證,已臻明確,不值再辯。除此之外,綜觀各方對於管案的評論意見,大多關注於「高教政策」、「大學自主」及「政治介入」等議題。至於管案背後所涉「權力分立」的國家深層困境,則少有人著墨。故此,特不揣淺陋,一抒管見:

「無權力分立,即無憲法」,乃法國人權宣言中膾炙人口的一句名言,揭示分權理論屬於憲法制度設計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礎。一般人最熟悉的是三權分立(trias politica),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種國家權力,分別由三種不同職能的國家部門行使、互相制衡。簡單來說,傳統權力分立制度設計之原理,是使各部門能分享權力,分擔責任,並相互牽制,不致使權力集中於一人,而淪為專制獨裁。然而,在現代國家社會多樣性與複雜性的要求下,廣義的國家制衡權力與機制,已不限於古典的三權分立。一般而言,除了民主國原則下的「定期選舉」,以及法治國原則下的「依法行政」之外,還有以下各種政治、行政或社會權力的制衡力量。有趣的是,這些理論上的制衡力量,都可用「管案」作為測試計,逐一加以檢視。

一、政黨政治

不可否認,現代民主國家中,政治上的決策多取決於政黨政治的運作。由於現代國家任務繁多,監督國家機關履行職務之各級民意代表、民選首長數目亦多,以致人民無法一一判斷眾多候選人的賢能與否。於是,一個具有一定政治目的,集合多數對此志同道合的人組成的政黨,遂成為現代民主國家人民選舉執政的對象,其政治影響力與重要性與日俱增。也因於此,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如何健全政黨政治,營造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以維護兩黨或多黨政治於不墜,在各種權力分立制衡的力量中,占有極為重要的地位。

回顧我國政黨政治的發展,過去威權時代國民黨一黨獨大,草創時期的民進黨,幾乎難以發揮政黨制衡力量,並不稀奇。稀奇的是,90年代隨著民主逐步改革開放後,經過三次政黨輪替,風水輪轉,民進黨反而變成一黨獨大。如今,主要的反對黨—國民黨在立法院席次衰減到35席,連1/3釋憲人數(38席)都湊不到,自不足懼。準此以言,若要求潰不成軍的國民黨,在「管案」上充分發揮制衡力量,甚或在立法院會強逼行政部門作出聘任處分,毋寧過苛,亦恐力有未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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