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滅證之嫌 內湖區長林世崇羈押禁見

2015-03-21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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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區區長林世崇因涉嫌挪用100多萬公款私自開路圖利地主一案,遭士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取自內湖區公所網站)

內湖區區長林世崇因涉嫌挪用100多萬公款私自開路圖利地主一案,遭士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取自內湖區公所網站)

士林地檢署偵辦內湖區區長林世崇等人涉嫌挪用100多萬公款私自開路圖利地主案,士林地檢署昨天(20日)對日前士林地院做出釋回裁定提出抗告,高等法院深夜裁定發回更裁,今早士林地院重開羈押庭,並在中午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裁定林世崇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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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私自開路一案,士林地檢署在3月16日搜索內湖區公所,並約談包括林世崇、內湖副區長郭雅春、主任秘書王添棟、經建課長林金枚及承辦人郭文德等人,訊後聲押禁見林世崇與郭雅春,法院則認為檢方無林世崇違反法令圖利地主的事證,僅准押郭雅春,林世崇裁定無保請回。


士林地院發布新聞稿指出,林男否認犯行,但依卷內相關證物及相關證人的綜合判斷,足認林男圖利廠商犯嫌重大,就湮滅證據部分,本案有多份文件尚待檢察官續行調查及搜索扣押,若未將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則有湮滅證據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應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林世崇的律師受訪表示,林男只是決行蓋章,對本案並不知情,檢方卻以還有其他證據待查為由聲押,令人難以接受,將在下周一提出抗告。

士檢16日搜索內湖區公所後,約談區長林世崇、副區長郭雅春、主任秘書王添棟、經建課長林金枚及承辦人郭文德等人,訊後聲押禁見林世崇與郭男,法院認為檢方無法證明,林世崇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地主,裁定他無保請回,僅准押郭男。不過士檢不服,提起抗告。


高等法院認為,羈押被告要件之一的「犯罪嫌疑重大」,僅須有具體事由,足以令人相信被告可能涉嫌被指控的犯罪,而非必須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但指士院未詳查林男是否迫於民代壓力,要求部屬故意忽略施工地點違反契約,並加以違法驗收,因此撤銷無保請回裁定,昨深夜發回士院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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