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銘觀點:套餐主食不得外帶,這是什麼道理?

2018-05-30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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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主張不得將主餐食物打包外帶的說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腳,但消費者也不要當「奧客」。(風傳媒)

餐廳主張不得將主餐食物打包外帶的說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腳,但消費者也不要當「奧客」。(風傳媒)

某甲與家人一同至某百貨公司地下餐廳用餐,該餐廳點菜係由顧客點選主餐,餐廳即提供3至4樣小菜及特定飲料供顧客享用,小菜與飲料的部分係無限量供應,主餐則是食用完畢即不再免費提供。然而服務生於某甲進入餐廳大門時,即告知某甲「本店顧客所點選之主餐不得外帶」,這位服務生的告知是否有理?法律上站的住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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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依照此規定,顧客與餐廳間就主餐食物的部分,係以成立買賣契約為意思。至於餐廳提供小菜的部分,姑且不論究竟是「主給付義務」,還是「從給付義務」(筆者此部分關於小菜的論述,已盡量以有利於餐廳解釋之角度出發)。但無論如何,就主餐食物的部分,絕對可認定是「主給付義務」,而且是買賣標的物,因此當餐廳服務生將主餐食物端到顧客餐桌上時,此時主餐食物的所有權業已移轉至顧客(但請注意承裝主餐食物之餐盤、鍋碗的所有權仍屬於餐廳老闆),顧客已成為主餐食物的所有權人(否則顧客將主餐食物吃下去,豈非無權占有,而有侵占、竊盜的問題?)。再者,依據民法第765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所以顧客既然是主餐食物的所有權人,縱然顧客因已吃多了小菜飽足,而無法再將主餐食物吃下肚,顧客絕對有權可以主張要將主餐食物帶走。

許多媽媽生性勤儉,不捨丟掉剩菜,全部吃下肚卻也吃壞健康。(圖/wikimedia)
許多媽媽生性勤儉,不捨丟掉剩菜,全部吃下肚卻也吃壞健康。(圖/wikimedia)

至於餐廳若主張「我們只是不提供打包的服務」,則該主張是否有理?按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因此當顧客進入餐廳時,服務生即對每一位不特定顧客告知「主餐若食用不完,不得外帶」,此項告知內容業已成為上述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定型化契約條款」。

因此這項條款就會落到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至第12條的審查範圍。其中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所以依據上述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餐廳的說法已因「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無效。所以消費者自然有權利主張請餐廳將食用不完的主餐食物打包帶走。

不過,我們仍然必須苦口婆心地說,即使餐廳主張不得將主餐食物打包外帶的說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腳,但消費者仍然要有先進國家國民應有的水準及素質,不可有權利濫用或浪費食物的行為(例如盛裝了一堆小菜,卻食用不完而浪費)。企業經營者應以寬大心胸、良心經營、保護消費者的心態經營企業。消費者也應有高超的國民生活水準、素質,不可有浪費食物、淪為「奧客」的行為,這樣才是民主法治國家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應有的表現。

*作者為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本文由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提供。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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