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甫觀點:法律見解的形成與當事人的程序參與權-談大法庭制度

2018-05-16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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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司法院為了挽回民眾對於司法的公信力,將幾年前胎死腹中的大法庭重新的端上檯面。(資料照,蘇仲泓攝)

近期司法院為了挽回民眾對於司法的公信力,將幾年前胎死腹中的大法庭重新的端上檯面。(資料照,蘇仲泓攝)

近期司法院為了挽回民眾對於司法的公信力,將幾年前胎死腹中的大法庭重新的端上檯面,乃為「統一法律見解」以及「實現法之續造」的功能,並廢除行之有年的判例與決議制度,擬引進外國的大法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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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當然爾,司法體制內的聲音紛紛湧現,有力圖內部改革的贊成派以及維護傳統判例價值的辯護,各自表述,身為在野法曹,想從外部觀察本次議題可能凸顯的重點,也許不夠精闢入理,但仍祈各位先進加以指教。

幾年前,最高法院優遇庭長吳明軒先生曾經發表了相關的言論於法學雜誌,其大意謂「大法庭的所做成的裁判,似乎跟判例以及決議有使得各級審法院應該遵守的拘束效力」,從而編制大法庭的效果似乎也跟判例及決議相同,類似換湯不換藥的概念,其文章中載以「雖無判例之名,卻有判例之實」。但見解的拘束性相同,就可以說這個制度沒有必要性嗎?但這個法律見解的形成過程呢?這也是筆者認為本次制度變革最主要的核心問題,當事人有沒有資格參與該爭議法律見解的形成程序?

王子榮法官曾經在「最高問題製造公司:大法庭會是統一見解的解決方案嗎?」道:大法庭制度使得法律爭議可以透過公開的機制來討論(大法庭必須言詞辯論),也能讓個案的當事人得以參與(當事人得促請受理案件之各審判庭行使歧異提案),比起以前關起門來「網內互打」,大法庭制度至少是一個知道問題、願意面對並提出解決的方法。以往在最高法院的決議與判例形成過程中,並不公開討論該法律見解的形成過程,透過最高法院內部所設立的大法庭程序,將程序法的審理原則,落實在法律審程序,並且適度的公開透明辯論法律見解,在當事人基於訴訟主體有知悉其受到何種法律見解的拘束,是對司法公信認有提升助益的。

也就是說,今天如果人民無從知悉影響其實體權利的法律見解是如何形成,這並不是只有孰有能力或有法學素養去做成決議的問題。而是該見解的拘束影響的程序主體(當事人)無從參與該法律見解的形成過程。建構程序法化的法律審程序,應為本次最主要的核心價值。

*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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