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發觀點:失去法制與論理,教育部拔管何以服眾?

2018-05-10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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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賴清德赴立院專案報告,被國民黨團立委持「挺大學自主」標語包圍。(顏麟宇攝)

行政院長賴清德赴立院專案報告,被國民黨團立委持「挺大學自主」標語包圍。(顏麟宇攝)

最近好像很多人的心情都被捲到管案裡來,關心它是好事,但要釐清裡面的法律爭議卻不是易事,才會形成兩邊論戰,最怕的就是因陷入挺管與反管的泛政治化而讓法制問題失焦,這是我寫「就法論法,挺法制不是挺管中閔」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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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看到一篇台大電機系同學施博仁的法律性長文(無題,以下簡稱施文),非常感佩他的認真,也很有民主風度與雅量接受批評。但以他為例,就知校園與社會有很多對法律或法治的誤解。我試著點出一些問題讓大家再思考,也是希望鞏固社會得來不易的民主法治。

下面先簡介施文的標題重點:「1.大學自治的範籌。2.校長聘任的權力。3.兼任台哥大獨董職務的爭議。4.未主動揭露獨董身分及和遴選委員的利益關係。5.論文抄襲和赴中國兼職。」其中因1.大學自治涉及憲法層次,5.已無疑義,均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其次針對:

2.校長聘任權:法律的解釋首重文義,如果字面文義有爭議,就要進行論理解釋,其中很重要的就是法律第1條之立法目的,在本案就是大學法第1條揭諸的大學自治精神,以及大學法第9條第1項的立法理由。後者只要去翻立法院公報,絕對找得到當初管碧玲委員跟教育部長杜政勝的對話,讓我們現在看起來,不得不對他們堅持大學自治的崇高理想與遠見感佩萬分!另外,還要看相關條文的規定,例如教育部對私立大學校長有核准權,反面解釋,沒明文規定就是沒核准權;更何況也沒有核准的裁量標準或基準,如何能由幾個人就自行判斷?置法制於何地?這是基本法理,不能背離。但是,施文與教育部意見完全相同,認為教育部對國立大學的校長有實質審查權(一般或稱高密度審查權),可不予聘任,卻完全未針對上述法理提出反駁或論辯,何以服眾?

3.兼職獨董爭議:施文提出兩個觀點,ㄧ是台大校長的同意可以追溯,ㄧ是產學合作契約不可以追溯,觀念似乎有些混淆矛盾,也沒講出不能追溯的法理依據及對契約性質進一步的探討。因爲管是在台大校長核准後才去擔任獨董,真正追溯的是產學合作契約同意自擔任獨董之日起生效,獨董報酬及回饋金也是從那天起開始領取。而10/2台大正式回文也是確認了追溯的效力。至於產學合作契約如果是私契約(個人比較傾向私契約),能否追溯到擔任獨董那天生效?依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雙方當事人當然可以合意約定,無庸置疑。至於徐國勇高姿態的喊話:「違法就是違法」指的可能僅針對管未經教務長核准(那時校長楊泮池已任滿卸職)即於八月參與薪酬委員會會議?但是他為何不提獨董與審計、薪酬委員是三位一體,獨董是上位概念(主要身分),依證交法第14之4第2項獨董是當然的審計委員;獨董雖不是當然的薪酬委員,但依薪酬委員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8條規定:「薪酬委員會至少應有獨董一人參與,...並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可知獨董實與當然薪酬委員所差無幾。如果產學合作契約追溯給的就是三合一酬勞,請問有何重大理由來質疑「違法就是違法」的兼職?是否又如論者所指稱教育部用大砲打小鳥,違反比例原則,卻犧牲了台大與高教,如何能服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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