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的「遺產受贈人」與「醫療委任代理人」兩難 律師:這是非常大的風險與剝奪

2018-04-28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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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28日召開「非婚‧大事」新書發表記者會。(顏麟宇攝)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28日召開「非婚‧大事」新書發表記者會。(顏麟宇攝)

去年5月24日,大法官釋憲748字號認定《民法》違憲,要求有關機關在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也在同性婚姻釋憲案通過1年後,出版新書《非婚.大事:不婚族/同志伴侶一定要曉得的生活法律》,提供同性、非婚伴侶生活中的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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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侶盟理事長、律師許秀雯指出,「婚姻不是人生唯一的選擇,但必須平等的開放給每一個人」,本書提供不想結婚、沒辦法結婚的人閱讀,像是共同置產、創業、醫療處理決定、親子監護、遺囑規劃等牽涉到法律的議題,都能從這本書中獲得最初步的解答。

20180428-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28日召開「非婚‧大事」新書發表記者會。(顏麟宇攝)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28日召開「非婚‧大事」新書發表記者會。(顏麟宇攝)

到底誰能簽署病患手術同意書?

其中針對醫療處理決定,外界多關心到底誰能簽署病患手術同意書?許秀雯說明,目前「非婚伴侶不論異性同性都可以簽手術同意書。」當今手術同意書簽署人分別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關係人,但因為同性伴侶目前仍不能結婚,也不是具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因此會認定為關係人身分。

但過去礙於第一線醫療人員未跟進「關係人」的認定,甚至拒絕同性伴侶簽署手術同意書,因此衛福部去年已將相關規定,寫入現行各醫療院所的手術同意書格式中,明確規範伴侶(不分性別)、同居人、摯友皆屬於「關係人」範疇。

不過,令人憂心的是,明年1月6日即將上路的《病人自主權利法》,允許病人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協助代做重大醫療決定。另又規範該名醫療委任代理人如果兼具受遺贈人身分,必須是《民法》上的繼承人(如:配偶、父母),否則不得擔任,因立法者認為非法定繼承人可能會有「道德風險」

婚姻配偶可以繼承遺產,又可以成為醫療委任代理人,同性伴侶則不然

換言之,目前的婚姻配偶可以直接繼承遺產,又可以成為醫療委任代理人;同性伴侶則不然,即使有遺囑保障死後不會頓失所依、不會和親屬之間發生遺產衝突,但同性伴侶至今無法結婚,亦即無法同時成為遺產受贈人與醫療委任代理人,只能二者擇一,這對同志來說是非常大的風險與剝奪。

許秀雯認為,這件事情是國家和法律制度嚴重的不正義,今天同性伴侶無法登記結婚、被社會歧視的狀態,又將再被國家制度倒打一番,不是正式的配偶關係有道德風險,因此不能同時受贈遺產、成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她批評,假設配偶就比較沒有道德風險,非婚伴侶則不論同、異性都被認為有道德風險,這件事情「是過度泛道德化的假設,在保險法中的實例早有配偶或家人間許多謀財害命的事情發生。」呼籲立法機關盡速審議同性婚姻法案,保障同性伴侶平等權益。

《非婚.大事:不婚族/同志伴侶一定要曉得的生活法律》
《非婚.大事:不婚族/同志伴侶一定要曉得的生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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