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極端氣候避免「以鄰為壑」 《水利法》修法強制土地開發業者逕流分擔

2018-04-19 15:50

? 人氣

未來開發單位必須擬定「出流管制」計畫,提供適當設施,吸納因開發增加無法入滲之地表逕流,避免流入下游水道,產生「以鄰為壑」的現象。(資料照,呂紹煒攝)

未來開發單位必須擬定「出流管制」計畫,提供適當設施,吸納因開發增加無法入滲之地表逕流,避免流入下游水道,產生「以鄰為壑」的現象。(資料照,呂紹煒攝)

台灣都市水泥化問題嚴重,即便是桃園機場都曾發生鄰近的南崁溪箱涵阻塞,導致二航廈大淹水,為因應極端氣候下,強降雨所導致的淹水災情,行政院今天通過《水利法》修正案,具高度都市發展且高淹水潛勢特性之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未來將公告為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該區域之開發行為,開發單位必須擬定「出流管制」計畫,提供適當設施,吸納因開發增加無法入滲之地表逕流,避免流入下游水道,產生「以鄰為壑」的現象。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賴建信表示,現行建築法規,包括《建築物技術規則》在內,針對建築物或基地之給水與排水系統,都已經有相關規定,其中排水系統的抗洪部分,也有訂定《排水計畫書洪峰流量及減洪設施量體計算方法》。

水利署長:加入「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相關規定

相關的規範雖然都已透過行政規範進行約束,但水利署署長賴建信強調,為了因應氣候變遷所導致之瞬間強降雨,經濟部在本次《水利法》修法,特別加入了韌性國土概念,希望扭轉過去台灣都市發展過程,因為地表水泥化,瞬間降雨無法透過地表吸納,導致河川與區域排水系統中下游因為洪水宣洩不及發生淹水問題,在本次修法特別加入了「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相關規定。

根據今天行政院院會通過《水利法》草案,新建或改建建築物,應設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包括工業區在內,未來開發計畫應該擬定「出流管制計畫」。另外,新法也訂定縣市政府,針對出流管管理規範之制裁罰規定。

區域內開發單位 必須擬訂逕流分擔計畫

水利署表示,為了建構韌性國土概念,水利署將公告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為逕流分擔實施範圍,例如高度都市發展且高淹水潛勢之基隆河流域或南部科學工業園區所在之鹽水溪排水集水區域等。一旦公告為逕流分擔實施範圍後,區域內開發單位,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擬訂逕流分擔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實施。

《水利法》同時也規定,透過土地分擔降雨逕流,應優先由公務機關於興辦目的事業辦理,逕流分擔措施應優先於水道用地、各類排水用地、公有土地或公共設 施用地等土地辦理,避免將其應負擔降雨逕流先由民眾負擔。若公有土地無法辦理逕流分擔措施,而需使用私有土地時,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另尋私有土地辦理。 

該法也規定,土地開發行為所提之「出流管制計畫書」,應留設足夠滯洪空間。

賴建信表示,目前經濟部工業區在興建過程,都已規劃在工業區內設置「滯洪池」等設施,未來《水利法》立法後,「出水管制計劃」將包括透水鋪面、滯洪設施等逕流分擔措施,未來將可避免開發行為「以鄰為壑」的情況。

喜歡這篇文章嗎?

林上祚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