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社會住宅》聯合國推動永續,以住宅政策穩定社會經濟

2018-04-10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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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1991 年第4 號與2007 年意見書,各國政府應提供市民消費者擁有「可負擔的住宅」(Affordable housing),或以「公共住宅」稱之。(資料照,美聯社)

聯合國1991 年第4 號與2007 年意見書,各國政府應提供市民消費者擁有「可負擔的住宅」(Affordable housing),或以「公共住宅」稱之。(資料照,美聯社)

從有形的空間興建、經濟創造、金融流通,到社區、社會的凝聚力和包容性及跨世代共居共老共照,社會住宅是一個集大成的社會經濟事業開發,需全體社會共同投入。

住宅,是食衣住行育樂、生老病死的人生集大成所在,從安全防震、生態環境、文化保存到長者照顧,青年成家、育兒、創業等,要兼顧人本與空間的社會關係,同時也要創造住宅與城市雙贏的共同發展。從人本關懷、互助的社會經濟思維養成,到硬體、土地、金融、經營管理之軟體中介組織,以及促進入住者的社區、社群關係交流、經濟創造、環境保護等,亟需全體社會共同投入於質與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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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公共住宅 改善居民經濟生活

聯合國1991 年第4 號與2007 年意見書,各國政府應提供市民消費者擁有「可負擔的住宅」(Affordable housing),或以「公共住宅」稱之,法國棄用「集合住宅」稱謂,避免孤島被社會隔離的標籤化。全球掀起法國合作經濟大師查理季特(Charles Gide, 1847—1932)「社會暨休戚相關經濟」(L' conomie sociale et solidaire)思潮,運用非營利性質的住宅合作社模式於住宅政策,推展跨世代混合居住的花園社區住宅來相互照應,甚至朝向「社區經濟共同體」發展,達到街區再生、活化社區、創造經濟、環境保護,更是自創社區互助照顧的福利效益。

從國際公約保障來看,目前台灣已有6 個公約的國內法,周期性地邀請聯合國的國際審查委員們來檢視政府所提出的國家報告、民間影子報告。2017 年更向台灣提出建議,過去台灣偏向高度資本主義的營利住宅市場,應貫徹住宅權優於財產權之住宅政策,改善迫遷、安置問題,即從落實《公政公約》(ICCPR)第22 條自由結社權至《經社文公約》(ICESR)之生活水準、住宅、工作、經濟,教育及金融實現。

此外,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來看,應改進生活、參與公共住宅方案,以及《CEDAW公約》之縮影在第14 條發展農村婦女經濟,包括設置基金、住宅、照顧、保障、融資、土地、籌組合作社(包括金融與非金融)等,都需要再檢視、再強化既有的社會經濟組織,或創新中介組織及社會金融來促進,增進市民經濟生活和制度的選擇。

先進國家中合作社的房屋量占全國房屋量的比例,少數國家如北歐瑞典(22%)、挪威(15 %)較高,然而如德國(5 %)、英國、法國、美國、加拿大(1% +)雖比例不高,卻能提供國民可負擔的住宅,穩定社會發展。合作社的模式以共同出資、利用、經營、分配,且一人一票決定,重視人與人的結合關係、社區關係,不只在短期私人利益,而是為了更美好的未來而努力,是人合組織而非金合組織只為最大獲利的資本集結,這些都是經營合作社與私人營利公司的最大不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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