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照法擬修法 幼兒園發生性騷擾性霸凌應強制通報 至少1-4年不得進用

2018-03-22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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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照法擬修法 幼兒園發生性騷擾性霸凌應強制通報 至少1-4年不得進用。(風傳媒)

幼照法擬修法 幼兒園發生性騷擾性霸凌應強制通報 至少1-4年不得進用。(風傳媒)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案,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表示,本次修法除了配合「幼托公共化」政策,擴大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開放企業依據《性平工作法》興辦非營利幼兒園照顧員工子女外,同時也開放幼兒園得兼辦國小課後照顧服務,為了避免幼托機構虐童事件發生,本次修法也強化通報機制,除了要求幼兒園發生性騷擾、性霸凌應主動通報外,對於發生性騷擾等工作人員,也將由衛福部建立資料庫,相關人員遭解職後,將依情節輕重,至少1-4年不得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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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賴清德在年終記者會上,宣布今年將擴大非營利幼兒園公共化,由於這項政策涉及到《幼照法》修法,因此教育部修法草案今天送行政院院會討論,本次修法為擴大多元幼托服務,將2-5歲幼托服務,涵蓋居家式托育、幼兒園、離島偏鄉之社區互助式、原民部落互助式,以及雇主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成立之職場互助式幼托服務。

為了加速非營利幼兒園之設置,本次修法開放高中以下私校,設立附設幼兒園,不受私校法相關規定之限制,公立高中以下學校空餘空間,則授權地方政府透過招標方式,引進非營利幼兒園進駐。同時允許政府機構、企業與非政府組織,為照顧員工子女,開辦職場互助式幼托教保服務。

近來由於教保機構虐童事件頻傳,為了強化教保人員的品質,本次修法也增訂教保機構虐童與性騷擾等事件通報機制,機構負責人或其他人員知悉有虐童情事後,應通報縣市教育局,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或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經地方政府認定有必要,得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進用或僱用。

另外,本次修法也責成衛福部,依據《性騷擾防治法》設立性騷擾通報資料庫,教保機構聘僱新進人員時,應主動查詢是否有通報紀錄,新進教職員工進用後30日內,該機構應檢具相關名冊等資料,向各縣市教育局申報。對於罹患精神疾病之教保人員,該機構諮詢相關專科醫師2人以上,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有傷害幼兒之虞,得對該名教保人員予以免職,罹患精神疾病適用勞基法所訂定之退休條件者,應依法給付退休金。

為了替賴揆「生生不息」方案,5歲以下兒童進入幼兒園補助方案銜接,本次《幼照法》也訂定教保機構收費基準,同時強化相關收費資訊揭露,除了要求教保機構應公開幼兒團體保險、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減免收費之相關規定之外,也要求各縣市政府應訂定教保機構收退費基準與收費內容。

考量台灣勞工工時較長,可能無法準時接送幼童回家,本次修法也開放教保服務機構,得提供臨時照顧服務,幼兒園緊急安置幼兒,得不受核定招收人數數額之限制。

本次修法同時強制要求幼兒園應置護理人員,護理人員應受一定時數急救訓練,避免幼兒園兒童猝死事件發生。

林騰蛟表示,考量政府擴大公共教保過程之財務負擔,公立學校附設之幼兒園,其人事、主計業務,得由學校人事、主計人員兼辦。

林騰蛟表示,教保服務公共化政策,向來是政府施政目標,除了希望109年以前,將公幼比率提高到4成以上之外,也將擴大對非營利幼兒園,提供公共化幼托的補助,但詳細細節在行政院核定後才會對外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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