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坪專欄:修法強制裝設監視器,防止虐童案再發生

2018-03-2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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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虐童案再發生,應該修法強制托嬰中心加裝監視器。(Shutterstock)

防止虐童案再發生,應該修法強制托嬰中心加裝監視器。(Shutterstock)

上週連續爆發兩起幼兒在托嬰中心遭到虐待事件,其中一則透過室內監視器,清楚錄下幼兒被粗暴對待,甚至毆打傷害的畫面,令人不忍卒賭;另一則卻因為沒有裝設監視器,所以當父母發現孩子的情況不對勁,送醫後也發現有骨折及腦震盪現象,最後孩子甚至被送進了加護病房,托嬰中心仍然說不知道托嬰過程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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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發生後,臺中市長林佳龍先生也於臉書上表示,對於在臺中發生的托嬰中心事件,令人深感不捨及遺憾,市府也已經陸續收到許多家屬表示,希望托嬰中心能夠100%裝設監視器,並指出目前雖然沒有強制裝設監視器的法令依據,但市府過去已透過補助方式,鼓勵托嬰機構裝設監視器,全市的裝設比例已達90%,且無論中央之後是否完成修法,市府都會透過行政指導方式,達到育嬰中心100%裝設監視器的目標。

確實如林市長所言,目前無論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依本法第75條第2項授權制訂)、「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依本法第82條第3項授權制訂),乃至於「托嬰中心托育管理實施原則」及「托嬰中心評鑑作業規範參考範例」等相關法令,均未強制要求托嬰中心須裝設室內監視器;而且也確如林市長所言,臺中市早在本次事件發生前,即已制訂「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補助托嬰中心質量提升實施計畫」,明確規定「如未裝設監視器之托嬰中心,應先申請本補助,並設置於嬰幼兒活動空間。」臺中市也是少數補助托嬰中心裝設監視器的縣市,實應給予肯定。

20180315-台中市政府社會局長陳仲良. 愛堡貝托嬰中心保母虐童。(台中市政府提供)
20180315-台中市政府社會局長陳仲良. 愛堡貝托嬰中心保母虐童。(台中市政府提供)

可惜的是,本計畫的補助對象,在106年度時乃為「全市立案協力托嬰中心、公設民營托嬰中心」,於107年2月卻改為「本市立案協力托嬰中心、最近一次經本市評鑑結果為甲等以上、單項績優之立案協力托嬰中心。」事實上,嬰幼兒根本無法保護自己,對於大人的粗暴或虐待行為只能逆來順受,甚至受了傷也無法說出口,再加上其身心發展還只是處於初期階段,發生傷害時往往比大人更嚴重,可以說是弱勢中的弱勢,所以確實有給予特別保護之必要,如果裝設監視器有利於保護嬰幼兒權益,則公權力的給付行政範圍實無須以評鑑結果為準,而是應盡可能及於所有型態的合法立案托嬰中心。

進而言之,依我國78年11月20日簽署、103年11月20日施行的「兒童權利公約」前言及第19條規定:「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因此其出生前與出生後均需獲得特別之保護及照顧,包括適當之法律保護」、「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我國亦已於103年6月4日公布實施「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考量在現今科技水準下,裝設室內監視器的成本並不高,但卻能相當程度嚇阻虐童事件的發生,同時亦可避免托嬰中心經營者、工作人員及家長對於事件之有無及經過情形的舉證困難,並且為兼顧相關工作人員及嬰幼兒的個資及隱私權保障,建議應透過修法方式,將其明確列為托嬰中心的必要設施,透過法令明文規定裝設方式以及相關的使用規範,如此不僅較不具有強制拘束力的行政指導更能強化對於嬰幼兒的保護,亦可使托嬰中心經營者及工作人員明確知悉所負擔之法律義務及違反時之法律效果,真正落實兒童應受到「特別保護及照顧」的公約精神。

*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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