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法律與歷史論─習近平應否嚴守任期制?

2018-02-27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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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主席、中國共產黨總書記習近平(資料照,AP)

中國國家主席、中國共產黨總書記習近平(資料照,AP)

據大陸新華社消息,中國憲法即將廢除中國國家主席任期限制,月暈而風,礎潤而雨,乃中國習近平主席長期執政之徵候,此舉是否得當?臺灣方面的因應為何?值得注意,試以法律與歷史論之。

首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会每屆任期相同。」等語,將任職超過兩屆的規定刪去,初步修正草案,大抵如此。

次查,上世紀因為國共內戰的需要,由國民黨王世杰為主的700多位國大代表,懷抱2年後可廢止臨時條款的期待下施行憲法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卻在臺灣出現的蔣中正總統的強人政治,但不僅「總統得連選連任」,擴大總統的緊急處分權限,另以「命令」而非「法律」設置行政機關,甚或動員戡亂時期之終止,改為總統宣佈終止。雖兩蔣治理下,國富民強,亦有冷戰的時代因素,然於人權與憲政常規,不能杜悠悠之口,不能謂沒有缺憾。

承前,比較中國憲法修正方向與臺灣動員戡亂臨時條款比較:習近平是否延任,就人民權利與政府體制,未有更易,且任期並非片面以修憲方式直接延長,仍需選舉,亦無憲法破棄之嫌。況且,參看鄰國俄羅斯普丁總統,其技術上總統與總理換任,執政日久,使俄國振衰起敝。是以,若目前以穩定發展優先,使習近平主席有餘裕延任,不失為良方。

次查,或有以:此修正不符合「民主原則」,是中國政體「威權象徵」云云。承前,元首是否連選連任?與人民基本權利:一為國家制度,一為人權保護,二者並無當然關係,不能說連選連任定有弊病,侵害人權。況且,日前臺灣推動的「轉型正義」、「黨產條例」,推翻「法律不溯既往」、「無罪推定」、「法律時效制度」、「隱私權保護」等,基本、重要的「普世」法律原則,為滿足遺族需要而例外立法,強渡關山?今中國領導人即便延任,又怎會有上開臺灣惡法,直接侵害人權的情況?是以,習近平作為長期執政的態勢,必當有人權侵害的論點,於法無據,純屬臆測。

又查,筆者曾為文贊成臺灣大法官,現任司法院長許大法官宗力,於任大法官卸職後,再度回鍋擔任院長,應從寬解釋,而認為未抵觸「不得連任」的規定。是以,人能盡其材,無黨派之見與兩岸之分,誰曰不宜?難道許院長可回鍋,是為國舉才,習主席延任,就是大權獨攬?

末查,戰國末期,長平之戰前,秦國忌憚趙國。在位長達五十六年的秦昭襄王,謀劃得當,名臣將相輩出,秦始皇遂積六世餘烈,一統天下。反之,趙武靈王雖有胡服騎射變革,然在其壯年,將王位交由幼子,自稱「主父」,向外征伐,廢原先的儲君公子章,廢長立幼,遂釀內亂,趙武靈王餓死宮中;一正一反,足為殷鑑,沒有穩定的治理與延續性的措施,導致朝令夕改,功虧一簣,才是比修憲延任更嚴重的苦果。

綜上所述,古訓:「國賴長君」,民主固然不錯,然一帶一路鴻圖偉業,豈是短短十載而一蹴可幾?中國修憲此舉,為長遠計劃的領導穩定,乃當然之理。然上開歷史上秦、趙大動作,多為向外發展之前兆,臺灣蔡政府,既有內閣新調,兩岸、外交、國安皆為老驥伏櫪,應可洞察機先,不可輕忽,方能以備不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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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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