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佳龍輔選違選罷法判罰10萬元 國民黨籲「違法市長」速繳罰鍰

2018-02-06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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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被判違反選罷法,台中市長林佳龍6日表示要聲請釋憲。(資料照,曾家祥攝)

對於被判違反選罷法,台中市長林佳龍6日表示要聲請釋憲。(資料照,曾家祥攝)

台中市長林佳龍2016年兼任台中市選委會主委期間,到彰化田尾鄉及花蓮市助選,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決判違反選罷法確定,裁罰10萬元。台中市議會國民黨團今(6)日召開記者會,指林佳龍是法院認證的違法市長,呼籲林佳龍速繳罰鍰。林佳龍則回應,這個判決過度限制言論自由,他將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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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團表示,林佳龍於2016年7、8月時仍任台中市選委會主委,卻至田尾、花蓮為民進黨候選人陳孟杰、張美慧站台,明顯違反《選舉罷免法》第45條規定。之後,彰化地方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相繼判決林佳龍助選行為違反選罷法,維持原處分裁罰10萬元。

議員楊正中表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到林佳龍不得再上訴,未來林佳龍只能聲請釋憲,但他呼籲林佳龍「知錯能改」,不要聲請釋憲、浪費社會資源,「若還想釋憲,只會讓台中市民更看不起。」

對此,林佳龍今早出席黎明溝動土典禮時回應,這個案子很單純,他兼任台中市選委會主委期間,以個人身分、依法請假至外縣市替其他縣市的候選人加油打氣,符合政黨政治及行政中立原則。

市府強調,過去歷任市長也有類似前例。林佳龍說,此判例影響的是個人言論自由,現行對全體選務人員的規定已過度限制,將聲請釋憲,以維護政治人權,保障人民參政及公民參與選舉事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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