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坪專欄:別讓保障身障者權利淪為口號

2018-02-07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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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義務機關(構)均已逐漸依法進用足額的身心障礙者,導致所繳納的差額補助費逐年減少,使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本法第43規定參照)亦逐漸短缺⋯⋯」(嘉義市政府提供)

「近年來,義務機關(構)均已逐漸依法進用足額的身心障礙者,導致所繳納的差額補助費逐年減少,使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本法第43規定參照)亦逐漸短缺⋯⋯」(嘉義市政府提供)

據日前媒體報導,新竹縣竹東鎮的一家餐具清洗業者,老闆大舉進用身心障礙員工,公司規模雖然不大,成員還不到60人,但其中就包含了11位身心障礙者,比例超過兩成。不僅如此,老闆汪維德先生也讓所有員工都享有相同的薪水和福利。老闆說,不少身心障礙者的家庭環境本來就不好,因此有的時候即使工廠沒有職缺,他還是會特別為他們開放名額,希望藉由工作讓身心障礙者建立信心,認可自己存在的意義。汪老闆長期默默照顧身心障礙者的義舉,實在令人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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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統計,我國身心障礙者的總人數,從民國90年約75萬人,逐年增加至104年的115萬人,占總人口數的比例也從90年的3.37%,增加至104年的4.92%。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規定:「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而我國除已於103年8月20日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外,亦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明文規定:「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明確規範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設置無障礙設施與設備。

20180118內政部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督導考核(內政部提供)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明文規定:「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內政部提供)

為了提供身心障礙者確實有效的權利保障,本法亦於第88條第1項設有相關罰則,對於違反規定者,除可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外,並可命限期改善;如果屆期仍未改善,即可「按次處罰至改善完成為止」;必要時,尚可「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法律制裁效果可謂極為嚴厲。至於依本法88條裁罰之罰鍰收入,依同條第2項規定,則應成立基金,作為「改善及推動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用。

然而,根據統計,101年至104年,全國22個地方政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8條所課處的罰鍰總額,從101年起即逐年遞減,其中臺中市、臺南市、新竹市、嘉義市、宜蘭縣、苗栗縣、雲林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10個縣市,在該4年間甚至毫無任何罰鍰收入,但是理由並非違規情形有所減少,而是地方政府選擇以「輔導代替裁罰」。如果透過輔導即可有效改善違規情形,當然應該如此辦理,甚至應該修法刪除相關裁罰規定,以符合比例原則。但是事實上,內政部營建署為了推動建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每年都組成「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考核小組」,至各地方政府進行考評,其於101年至104年的考評報告書中均指出,地方政府的所謂輔導方式,存在「勘檢比例過低」等許多問題,以致對於改善及推動無障礙環境成效不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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