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法違反聯合國《經社文公約》 勞動部急澄清沒有

2018-01-13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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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修法,勞動部認為並未違反人權。圖為民眾抗議修法,警方架起攔截網戒備。(資料照,蘇仲泓攝)

《勞基法》修法,勞動部認為並未違反人權。圖為民眾抗議修法,警方架起攔截網戒備。(資料照,蘇仲泓攝)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成員林子倫、孫友聯、葉大華等8人今(13)日投書媒體〈關於勞動人權、給政府的建言〉,認為《勞動基準法》修法有違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表達嚴正關切。勞動部澄清,《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未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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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媒體報導,《勞基法》修正案已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且草率通過的第32-1條,容許休假日的加班時數以1:1的方式折抵補休,嚴重損害勞工權益。此外,對於放寬《勞基法》7休1終止連續勞動及輪班間隔規定,也嚴重影響勞工休息權和健康權。​

勞動部表示,《勞基法》修正秉持安全與彈性之原則,堅持勞工權益「四不變」,即「正常工時不變」、「週休二日不變」、「加班總工時不變」、「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並考量勞動現場之實際需求,增加「四彈性」。針對相關彈性規定之運用,將透過事前強化政府把關機制、企業內部自主協商機制,以及落實行政監督之多重把關,保障勞工勞動權益。並未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勞動部說,將加班補休入法,對於是否補休,選擇權屬於勞工,仍應依勞工的意願。勞工選擇補休而未能於補休期限內休畢,雇主仍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雇主如片面要求勞工補休,或未將屆期未休畢之時數依法發給工資者,依法得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關於七休一例假之排定仍以勞工不得連續逾6日為原則,絕非全面放寬讓所有事業單位均得調整例假,勞動部說明,僅允許「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4類特定情況,於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勞動部指定之行業,始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彈性調整例假。

勞動部強調,自3月1日施行,沒有法律空窗期,輪班換班間隔11小時將正式實施,除符合例外情形並踐行法定程序者外,不得擅自縮短勞工休息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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