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強制換補休領不到加班費?徐國勇:選擇權在勞方,雇主違反罰2-100萬

2018-01-11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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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絕對不會有資方強制勞方「加班換補休」的情形。(資料照,蘇仲泓攝)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絕對不會有資方強制勞方「加班換補休」的情形。(資料照,蘇仲泓攝)

《勞基法》修法10日三讀通過後,仍然餘波蕩漾,行政院11日在院會後記者會,再度由發言人徐國勇與勞動部次長施克和出面駁斥網路傳言,徐國勇表示,對於昨天到今天網路及媒體報導,針對勞基法第32條關於「假日加班換補休」規定,扭曲為資方可以用1:1的比例,讓勞工假日加班領不到加班費,他強調,該條文係將目前企業「加班換補休」的規定予以明文化,該條文係由國民黨提出,並且獲得朝野共識,「加班換補休」的選擇權在勞方,絕對不會有資方強制勞方「加班換補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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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提案的國民黨立委蔣萬安反擊,自己9日的提案當天就被民進黨立委以62票多數否決。民進黨通過的是自己提出的再修正動議,根本不是國民黨原本的主張,請民進黨自己「敢做敢當」。

徐國勇11日再度對「輪班間隔」與「加班換補休」修法進行辯護,強調勞基法絕對沒有修惡,「如果這次修法是修惡,代表上次修法是好的,如果是好的,為何會有這麼多抗議?」他強調,昨天勞基法修法後,美國商會今天早上隨即發聲明稿,強調本次修法「會讓知識型資本,加速投資台灣」,也強調「一例一休」導致勞基法沒有彈性,造成外資不願投資,台灣這次增加彈性,有了彈性,知識型的就會投資台灣,希望大家用理性,了解勞基法修法內容。

徐國勇痛批媒體:還在用舊思維簡化條文

對於媒體解讀,行政院長賴清德昨天針對勞基法修法,感謝對象並沒有包括勞動部長林美珠,主要原因係林美珠反對這次修法部分內容,徐國勇表示,林美珠從來沒有反對修法,院長今天在院會提示,也對林美珠部長有諸多肯定,「院長昨天沒有提到林美珠部長,主要是因為昨天感謝對象為立法院,因此排除院內的幕僚。

徐國勇表示,媒體與臉書對勞基法修法內容,從昨天到現在對部分條文,仍有過度簡化、扭曲條文情況,「還在用舊的思維簡化條文」。

「加班換補休行之有年」 施克和:補休不成,還是可以換到加班費

施克和表示,有媒體針對昨天勞基法第32-1條「加班與補休」規定,解讀為資方可以透過假日加班換補休方式,讓勞工永遠領不到加班費,「加班換補休實務上行之有年,新增第32-1條,是把加班換補修法制化,如果補休不成,還是可以換到加班費,並不是為了讓雇主有經營上的便利。」

20180110-勞動部次長施克和10日出席勞動部記者會。(顏麟宇攝)
勞動部次長施克和表示,補休期限未補休完,就要回到延長工時加班費率。(資料照,顏麟宇攝)

施強調,勞工加班雇主有義務付給加班費,但補休選擇權利是勞工身上。如果休息日出勤,要以加班換補休,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方不領加班費,違反上述原則者,最高可以裁罰100萬,補休期限未補休完,就要回到延長工時加班費率,折算加班費給勞工。

施克和表示,未來「加班換補休」規定,如果有發生問題,勞方只要申訴,勞檢單位一定會去處理,第32-1條修法後會,有細節規範,包括輪班制與例外規定,未來勞動部職安署也會針對「加班換補休」進行專案檢查。

徐國勇:雇主對當年度補休,不可無限制拖延,一年之內就要處理

施強調,昨天有專家學者表示,上述規定會變成加班費領不到情況,這個論點是似是而非,加班費領不領的到,係根據勞基法第23條,一定要按月結清,但對於補休期限,勞基法並無明訂,這次修法增訂加班換補休後,勞動部將在勞基法施行細則或行政函示予以明確規範。

徐國勇強調,勞基法第32-1條文通過是朝野共識,修正動議是國民黨提出,經過各政黨協商達成共識,相關報導說「加班換補休」規定「沒有用,雇主會讓你補休讓勞方領不到加班費,今年的補休給你拖到明年」,這是錯誤推論,今天有些報導「極盡扭曲」。

20180104-行政院上午舉行院會會後記者會,由發言人徐國勇(右)主持。(蘇仲泓攝)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雇主不能片面要求勞工補休。(資料照,蘇仲泓攝)

徐強調,有關加班補休發動權選擇權在勞工,雇主不能片面要求勞工補休,否則依法得處罰是2-100萬元,未來不會發生這種狀況,我們要發出嚴正駁斥。雇主對於當年度補休,不可無限制拖延,一年之內就要處理,有關媒體報導,以後加班費領不到這是把條文與現實完全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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