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觀點:回應陳鋕銘檢察官「當衝突也過勞時,法律能作什麼」一文

2018-01-04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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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深夜遭警方帶上警備車丟包驅離後,丁穩勝、陳又新等律師趕回召開記者會,譴責警方執法。(資料照,謝孟穎攝)

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深夜遭警方帶上警備車丟包驅離後,丁穩勝、陳又新等律師趕回召開記者會,譴責警方執法。(資料照,謝孟穎攝)

對陳鋕銘檢察官回覆如下:

「首先,律師的角色通常是受委託以後才有,因此是當事人一方的代表。不過維權律師在集會遊行現場,並無受委託,那麼他們是以什麼身份介入群眾和警察之間?未受委託的律師是否可以扮演公益團體,作政府機關與民眾之間的法律公道人?他們是當事人的一方嗎?如果是當事人的一方,其與非法集會遊行的群眾沿途隨行,是否應與群眾受同等待遇?如果不是,為何有與指揮官的對話權?如果不是當事人的一方,而是中立協調者,除了監督警方濫權外,是否對於群眾的違法行為有說服勸導的義務?」

一、律師業務態樣眾多,並非受當事人委任後方能開始

 按律師法第一條:「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更為在野法曹,維護正義對律師來說,更是像呼吸一般自然。而不知道陳檢察官是否還記得318、324時,對周倪安委員施加暴力之警察,及至今仍在協尋的暴警,縱有警察編號,警政署竟更可以表示並無可對應此警察編號之員警,對如此荒唐的行為檢察官是否有辦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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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仍在「協尋」的太陽花學運暴警。(作者群提供)
至今仍在「協尋」的太陽花學運暴警。(作者群提供)

而對於在場隨行的律師,於執行業務時大部分的時候,對立的通常是警察,此部分從太陽花及各種抗爭運動即知,更遑論2017年12月31日大觀自救會亦遭到警察並為說明任何理由逮捕到警察局,才在查法條到底是以哪條法條逮捕。但並非代表律師到現場及對警察權益沒有保障,如有民眾毆打警察,律師絕對會依法逮捕並解送相關機關、又或是當基層警察對於長官不合理的命令時想抗命,但不清楚法是否可以抗命,律師也可以隨時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等。

二、著法袍係為供身份辨識,以即時提供在場「所有人」法律協助

「有趣的一點是維權律師穿律師法袍到現場的作法。法袍是在法庭中穿的,法官及檢察官通常都不會將法袍穿到法庭外,某些律師為了突顯個案訴訟的意義,在庭前或庭後,於法庭外穿法袍發言照相,也無可厚非,但維權律師為了彰顯其法治代表的身份,將律師法袍穿到街頭上使用,這在律師倫理上是什麼意義?我們想到紅十字、無國界醫師團體等人道組織的醫護人員,也會穿白袍並有特定標章顯示其身份,目的在突顯他們與雙方衝突無關,只在人道救護,保護醫護人員避免被流彈所傷,同時能順利執行救助傷患的目的。維權律師或可比擬這種身份。但這種身份的前提是他們與衝突無關,不管那一方,都有人道救護義務,所以受國際公約所保護,要求交戰衝突的武力不能攻擊他們,但維權律師則是顯然站在遊行抗議者的一邊,那要什麼樣的舉措,才能讓國家警察對之特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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