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伯芬觀點:私校退場的轉型不正義

2017-12-1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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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6-高教工會表示,目前全台仍有許多代表性公私立大學,濫用「一年一聘」。(高教工會提供)

20171016-高教工會表示,目前全台仍有許多代表性公私立大學,濫用「一年一聘」。(高教工會提供)

在賴院長的拍板定案下,教育部對於延宕已久的大學退場問題終於有所進展,教育部通過了「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未來全校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並連續兩年註冊率未達六成,或發生財務狀況惡化、積欠教師薪資三個月以上,將列為「專案輔導學校」,輔導三年未成,即啟動退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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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樂見校務資訊公開,以免家長學生再誤踩地雷,但是對於私校轉型是否回歸公共化仍有不少疑慮;尤其是之前賴清德院長質疑的50億退場基金,仍無法說服大眾有無圖利特定學校之嫌!假設有20所大學退場,平均每所退場私校可以分到2.5億,但仍留在高等教育界正常辦學、苦撐中的私校情何以堪?

該法第11條,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董事會經改組,並調整學校行政及學術組織而改善校務者,在招生總量、獎補助款以及校務基金運用方面可以不受既有行政規範,以做為董事會轉型誘因。此條將製造私校內部的不公平競爭,獎劣懲優成為教育部退場的指導原則。成績表現不良的學生一吵鬧,就可以獲及格獎學金,或者乾脆休學拿錢創業去,而留在學校好好念書的學生卻連營養午餐補助都沒份!老師、家長與學生覺得這樣的教育資源分配公平嗎?

利益放中間,師生權利擺一邊

退場條例雖然宣稱要改善高等教育品質、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但是在22項條文中沒有任何改善高等教育品質的具體作法,僅有3.5條提到教職員生出路(參見表1),主要條文皆在保障私校董事會利益不受減損,並可突破既有私校法與財團法人之規範,來維護董事會現有成員的利益。

從學生受教權來看,教育部容許大學部份停招,即有損學生受教權益。一所大學如未達最低規模,學生的修課以及課外活動皆受影響,即不應再以「大學」標準收取同等的學雜費用;教育部如果真心要保障學生受教權,就該控制該校招生員額,而不是放任學校以大學之名繼續招生,以致發生花蓮觀光學院學生開學當日被迫轉學事件;所謂安排「轉學云云」,不過是對於其他私校放出風聲,引發私校兀鷹獵收流浪學生的醜態;更不應該動用民脂民膏,以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來為還有盈餘的私校收拾學生轉學的殘局。花蓮觀光學院是教育部派任「不公益」董事監督失敗的最佳例子,說明教育部退場時的最高原則為保障私校董事利益而犧牲學生權益。

被資遣的教職員只能拿到基於校董良心核定的「退慰金」,教育部甚至不願意要求比照勞基法,有合理的資遣程序,並支付合理的資遣費用。辛苦了大半輩子的教職員失去工作,連基本生存的老年年金都沒有辦法獲得保障,年金轉銜問題無法解決,只能分別請領不滿退休年資的公保與勞保。除了優先清算債權之外,教師只有口惠而不實的輔導就業機制。私校教職成為年金孤兒以及被棄置勞動力,連最基本的工作尊嚴都無法獲得保障,下場可比關廠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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