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獵雷艦案真的是弊案嗎?

2017-12-12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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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分析,此次採購案就僅規定只有「價格」項目可以協商,而認有過於狹隘之情,造成不正確之決標結果。圖為永靖級獵雷艦永靖。(取自玄史生@Wikipedia/CC-BY-SA-3.0)

作者分析,此次採購案就僅規定只有「價格」項目可以協商,而認有過於狹隘之情,造成不正確之決標結果。圖為永靖級獵雷艦永靖。(取自玄史生@Wikipedia/CC-BY-SA-3.0)

日前爆發之海軍國艦國造之「獵雷艦」採購弊案疑雲,引申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在本次專案採購的瑕疵,遭外界質疑之其中一點在於,明明是採用所謂能篩選最適合廠商之「最有利標」制度而非「最低標」決標,為何所選出之廠商「慶富」,仍然有跳票無法履約之嚴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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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最有利標,是要使機關能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選,以擇定最佳決標對象。由於是綜合評選之結果,所以得標者可以是一個分數高、產品品質好、功能強而價格雖高但屬合理之廠商。一方面讓機關在既定之預算規模下,買到最好之標的,把預算用得最有價值;另一方面亦可鼓勵廠商從事非價格之競爭,避免惡性
低價搶標。

但是,海軍司令部就獵雷艦案採用「最有利標」之方法,有下列瑕疵:海軍並未就重大武器採購個案評選項目、配分及評定方式先預擬草案,並提請採購審查小組討論其妥適性,而產生評選項目選擇與配分比例配置,有不正確之情形;另評選結果評分或序位相同時之處置方式,在這次本案的決標,會讓外界認為,怎麼會有用「抽籤決定」得標廠商的方式。事實上,廠商如有同分或同序位時,機關可考慮先於評選委員會決議暫
緩,以便機關採行協商措施,洽廠商就缺點、錯誤、疏漏之處修改投標文件之評選項目內容後再次辦理評選之作法以匡正缺失;又縱然評選結果適合之廠商未達標準亦應擴大適用「協商機制」加以判斷,此次採購案就僅規定只有「價格」項目可以協商,而認有過於狹隘之情,造成不正確之決標結果。

航太展拍到的獵雷艦模型照
航太展拍到的獵雷艦模型照

獵雷艦案,到底是否為「弊案」,高雄地檢署今日(12/6)傳喚海軍司令黃曙光上將釐清案情,國內各界相當關切,也對相關案情多所疑問。隨著行政院的專案報告出爐,本案各項缺失均以攤在陽光下,是否還有陰影內所為不知的內情,即有待檢察機關調查真相,但回歸政府採購本質,相信採購單位的策進作為及採購思維與採購程序的更加成熟,會使未來國防之重大軍事武器或裝備採購案定當可以柳暗花明又一村,並且得有效防範禍國殃民的不肖廠商介入,更讓想藉軍購獲得利益者,杜絕於門外!

*作者謝彥安為律師/李志龍工作於謝彥安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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