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慣老闆省錢,不把工人的命當命!看完這份函釋他怒吼:他們拿了建商多少錢?

2017-12-07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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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我在PTT看到一篇文章,說勞動部偷偷減少建案危險評估的適用範圍。)因為這涉及到專業法規適用,一時無暇細查。到了半夜,我把這份勞動函釋跟相關法規、研究報告看了一次,差點沒氣到中風。(現在打字手還在抖。)

我們的勞動部,竟然可以不把工人的命當一回事。

這份勞職授字10602052702,減少了丁類危評的適用。

簡單來說,有些比較危險的工地,需要經過危險評估的審查(書審為主,偶爾會實地檢查。)才能夠讓工人進入案場工作,不然業主或是工地負責人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危評需要填寫一連串複雜的表格,要附上各式各樣的施工圖說,並且由安全衛生人員、工地負責人、各層主管跟監督人員簽名,還要有專業技師簽證。

這些表格,主要的功能是用來「自我提醒」,裡頭非常多工程安全的細節,例如:

「移動式或臨時施工架之架設是否符合規定,並有設置安全上下設備及護欄?」

「高度2公尺以上之處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是否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台?」

乍看之下,這種以書面審查為主的安全評估,沒有實地檢查,可能會有建商心存僥倖造假。但是從2009到2013年,每年平均有300多件申請,審查合格率只有67.93%。

意思是,這個書審為主的危評,至少可以擋掉三分之一的不及格工地,不是毫無作用

光是今年新聞有報導的,就有多起工人從鷹架上摔落死亡。依據勞動部歷年檢查年報之統計數據顯示,營造業職業災害率差不多是全產業的兩倍,每年因重大職業災害死亡人數占全產業半數以上。

危險評估作不好,工人進去工地,就是在賭命。一個人命的背後,是一個家庭。

大多數工人認份,樂天,知命。出了事,怨天不尤人。

但我們會知道一棟棟大樓的興起,是建商地主的利益,是投資客的利益,是代銷房仲的利益。賺錢並不髒,髒的是用他人生命風險來賺錢的人。我們的勞動部,應該是為勞工把關,不是幫資方省錢

結果呢?函釋中,四項丁類危評範圍縮減。

一、建築物高度在80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原本是50公尺。)

二、單垮橋梁之橋墩跨距在75公尺以上或多跨橋梁支橋墩跨距在50公尺以上之橋梁工程(原本是跨距50公尺不分單跨多跨。)

三、開挖深度18公尺以上,且開挖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之工程(原本是15公尺以上或地下室四層樓以上。)

四、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7公尺以上,面積達330平方公尺以上者(原本是面積達100平方公尺以上且支撐面積超過60%以上者。)

修法對照表

這意思是甚麼?簡單來說,一棟正準備要蓋的大樓,原本50公尺以上就算是丁類危險工作場所,就需要危評,否則不能開工。現在放寬到80公尺以上才算丁類,才需要危評。

80公尺是甚麼概念?差不多是23層樓以上的大樓,才有80公尺。像是彰化、苗栗、南投、雲林、屏東、花蓮、台東……目前沒有一棟樓超過80公尺,通通不算丁類危險場所,通通不需要經過危險評估

自此之後,工人走進23層樓以下的工地,就是拿命跟業主的良心對賭。贏了沒有獎金,輸了只有銀紙

你覺得很奇怪,這個函釋怎麼跑出來的?我查了一下,發現在2014年,有一份勞動部的研究計畫。仔細看這份研究報告,差點沒暈倒。這份報告的主要論點是:營造業安全問題很多,死傷很多人,危評審查很複雜,勞動單位審查人手不足……

看到這裡,我只會想到:「人手不足,那就增加預算,強化審查跟輔導機制啊。」

如果你跟我想得一樣,那就跟我一起錯了。這份報告的建議之一是:縮減適用範圍。因為審查人力不夠,所以刪減適用案源。

哇靠,這不就是「因為警察人力不足,所以不辦重傷害罪,只辦殺人罪。」的邏輯?

我再仔細看下去,真是傻眼。

一、這份報告的建議,來自於十一名產、官、學界的訪談。這些人是誰?能不能代表勞工?會不會一味幫資方說話?抱歉,我們完全不知道這十一個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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