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原來,台灣人地位低於香港人

2017-12-04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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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哲救援行動大隊舉行「李明哲無罪!立即釋放李明哲!」記者會。(蘇仲泓攝)

李明哲救援行動大隊舉行「李明哲無罪!立即釋放李明哲!」記者會。(蘇仲泓攝)

李明哲業已在中國被判五年徒刑,然而,對於他被判刑的身分,中國當局採取一個模糊說法,將其台胞證部分資料塗黑。而上一篇文章,在下已然提及起訴書中,所謂的「罪行」,相當部分是在台灣臉書發表言行。在下翻閱過往港人在中國被審理案例,發現一驚人事實,原來台灣人在司法上的地位,比香港人還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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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承恩先生在端傳媒文章中引用中國刑法第八條,然我從以往案例,發現到第七條,即: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正如宋先生在文中提及,中國是想把台灣人當中國公民看,而我看到中國的「法理根據」,就是上引的刑法第七條。問題來了,香港主權,雖已回歸於中國,但香港作為一個特別行政區,市民受「小憲法」(minor constitution)《基本法》保障,根據基本法,除第十八條加入之全國性法律外,中國刑法不適用於香港,而根據98年署理法律政策專員黃繼兒說辭:
「以《基本法》的角度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一詞是指司法管轄區而非地理上的領域。在這前提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領域』的一部分。」

他續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只適用於內地居民而不適用於香港居民,因為香港居民只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定義下算是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香港居民則不算是中國公民。這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載列於《基本法》第十八條附件三內,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這不是顯而易見的嗎?香港居民在中國刑法下,「不算是中國公民」,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不會因在香港發言而入罪。當然,你們可以用銅鑼灣書店五子作反例,但他們是「被自首」,而李波被控的是以出版書籍作出「敲詐」,是另一回事。中國雖然越界擄人,但始終不敢明目張膽指出是因香港言論,而加控內地罪名。在李明哲案中,反而台灣就是中國的「司法領域」了!這豈不是台灣連中國一個「特區」--香港都不如?

還記得二千年你們總統大選,陳水扁拉票口號是:「不是選特首呀!」千夫所指的中華統一促進黨,提出的是:「一國兩制相尊重,兩岸和平共繁榮」。習近平也提到:「將來一國兩制在台灣實施…」但現在還未有「兩制」,你們已經「『被』法理『一國』」了!很可怕呀!

是的,根據中國刑法第六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該法。該條文亦訂明,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次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過往曾有張子強案,但他犯的是綁架和買賣爆炸品,和李先生的「罪行」,是兩碼子的事。李先生在臉書發文,受台灣憲法保護,這不是我們前律政司長所說的「沒有專屬司法權」的爭議,他講的是賄賂或殺人之類的刑事罪行,和李明哲在臉書發文,絕對是兩回事。

如果在臉書發帖也會被中國拘捕,對台灣人來說,比白色恐怖更恐怖。有不少人認為李淨瑜想選立委才做政治秀,但即使她真的有這個意圖,不代表你們要將司法權拱手讓人!

現在不是李明哲的問題,也不是李淨瑜的問題,是全台灣人司法權的問題。在中國政府眼中,你們竟然比不上香港一個特區,不像香港人擁有《基本法》給予的言論自由,很可怕呀!

*作者為香港立場新聞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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