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暐智觀點》「不復議同意書」等於「不復議」?立院勞基法議事爭議「政治淩駕法律」

2017-11-21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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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事先簽好「不復議同意書」,宣稱沒有復議可能,委員會一定有效,但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批評這是違反程序正義,因此連續杯葛會議11小時。(資料照片,顏麟宇攝)

民進黨事先簽好「不復議同意書」,宣稱沒有復議可能,委員會一定有效,但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批評這是違反程序正義,因此連續杯葛會議11小時。(資料照片,顏麟宇攝)

民進黨政府去年力推「一例一休」修法,如今又急補破網,又因兩位民進黨立委未配合黨團簽下「不復議同意書」,吹皺綠營的一池春水,也再度引發立法院內「一個議事規則各自表述」的論戰,立法院上演的這場鬧劇,外界也是霧裡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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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綠營以僅剩2人未放棄復議權而主張「已無復議可能」,在議事運作上確實存有爭議,就如同若兇殺案的死者死前曾簽下「不自殺聲明書」,警方是否就可據此排除自殺的可能性?

又以法律概念來說,很多人發生衝突時會說「我保留法律追訴權」,事實上,法律追訴權是法律保障,不會因為你沒宣稱保留法律追訴權而喪失。

攸關一例一休的《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7日才剛在立法院完成付委,民進黨籍社福衛環會召委林靜儀在20日馬上排審,但由於仍在復議期內,引發在野黨立委質疑程序不正義,要求復議期內不能排案,但民進黨堅稱合法,引發論戰。

首先,以議事相關法規來看,並無規定復議期內不得排案,只是在復議期內排案有「歸零」的風險,一旦復議成功,委員會等於白審,當然若復議失敗,委員會的排審就屬有效。

再來,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復議案需要由未反對原決議的立委提出,並要有20人連署,以當天的狀況,有權提出復議的是當時同意付委決議的60名民進黨立委,以政治現實考量,確實已無提出復議的可能。

問題就出在,根據議事規則,若有立委要提出復議,立法院院會可以處理,但立委主動提出不復議,並沒有規定可以處理,因此,立委在復議期間不行使復議權,就等於是同意原決議,因此,民進黨立委簽署不復議同意書,非但於法無據,也形同脫褲子放屁。

試想一個狀況,如果民進黨立委被輿論罵翻,58個簽下不復議同意書的立委有20個立委撤簽,「跑票」改連署復議案,先不論是否可能復議成功,是否已有復議的可能?過去曾有朝野協商同意不提出復議,也是經過院會宣讀的朝野共識。

因此,朝野爭執「復議」的論戰上,民進黨以「已無復議可能」來主張「無法復議」,是以政治現實凌駕法律,另一方面,在野黨以「復議期未過」,據此阻擋召委排案,指排審是違法,也是扭曲議事規則。

有法依法、有規依規、有例循例,如果,立法院開先例的不復議同意書也算數,那未來立法院也可以簽署「不反對同意書」、「不質詢同意書」等,朝野政黨也不必每週勞師動眾,發出動員令。

試想,未來有一天,執政黨覺得立法院太囉唆,執政黨團是不是也可以要求立委簽下「不監督同意書」,然後立委就失去監督的權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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