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雷艦合約載明無需提早付款 國防部仍挪用24億給慶富

2017-11-15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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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呂玉玲批評,根據獵雷艦合約內容,海軍根本不需提早給付106年度才編列的第3期履約款24億元,那是「保障國防部的條款」,但國防部卻棄之不用、自損權益。(資料照,蘇仲泓攝)

國民黨立委呂玉玲批評,根據獵雷艦合約內容,海軍根本不需提早給付106年度才編列的第3期履約款24億元,那是「保障國防部的條款」,但國防部卻棄之不用、自損權益。(資料照,蘇仲泓攝)

慶富獵雷艦案爆出挪用24億元預算,國防部宣稱海軍是依合約付款,並符合預算調控支用規範,絕無不法。不過,查閱「獵雷艦採購契約附加條款」,卻明顯打臉軍方說法,內容明文規定,國防部並無義務提早支付超出當年度預算上限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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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獵雷艦採購契約附加條款」的其他給付規定,若該案因年度預算核撥度不足各期款項應付價款額度,甲方代理人(海軍司令部)得延緩支付。而延緩支付之價款,乙方(慶富公司)不得因此主張展延、停工、利息、損害或為任何其他請求及抗辯。

給付規定也明文指出,乙方(慶富公司)提前完成各艦之艦條件時,得向甲方代理人(海軍司令部)申請提早交艦。不過,甲方(國防部)或甲方代理人(海軍司令部對於乙方(慶富公司)提早完成之階段工作,並無意義提早支付超出當年預算上限之價款。

20171115-獵雷艦採購契約附加條款。(周怡孜翻攝)
「獵雷艦採購契約附加條款」載明,國防部並無義務提早支付超出當年度預算上限款項。(周怡孜翻攝)

根據105年度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當年度獵雷艦預算編列4274萬元,而慶富公司在9月27日完成第3期船殼脫模,向海軍請款,並於12月16日獲得24億2085萬元。

對此,國防部14日說明,獵雷艦第3期部分款項是以「管制預算」支應依法辦理,符合預算調控支用規範,絕無不法及不當挪用。

國民黨立委呂玉玲批評,根據合約內容,海軍根本不需提早給付106年度才編列的第3期履約款24億元,那是「保障國防部的條款」,但國防部卻棄之不用、自損權益,反設法在105年度陸海空三軍的武器預算中,大挪24億元給慶富。

呂玉玲質疑,105年12月同一個時間,慶富正在大陸投資東山島,恐怕是因此需要大筆資金,不過背後究竟是誰要求國防部配合慶富,一定有更高的高層牽扯其中。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也表示,合約載明海軍能夠延緩支付,但為什麼仍要支付?背後到底是受誰指示?他質疑,恐怕是慶富副董事陳偉志進入總統府「喬」之後,就同意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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