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植網路新創,行政院版數位通訊法:網友侵權 網路平台第一時間移除可免責

2017-10-30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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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電信管理法》修法,為因應科技匯流,將大幅鬆綁法規,以營造自由創新跟公平競爭的產業環境。(資料照,蘇仲泓攝)

本次《電信管理法》修法,為因應科技匯流,將大幅鬆綁法規,以營造自由創新跟公平競爭的產業環境。(資料照,蘇仲泓攝)

行政院今(30)日舉行行政立法協調會,討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呈報之《電信管理法》與《數位通傳法》,《電信管理法》修法原本隸屬於「匯流五法」修法架構,但去年民進黨政府上台,NCC後撤回重提,並且將「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電信事業法」合併為《電信管理法》,於今年5月呈報行政院院會,由於《電信管理法》攸關電信關鍵基礎設施資通安全管理,因此行政院與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同意NCC呈報修法架構,希望能夠爭取本會期立法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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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副發言人張秀禎表示,本次《電信管理法》修法,係因應科技匯流,新的《電信管理法》大幅鬆綁法規,以營造自由創新跟公平競爭的產業環境。

鬆綁產業環境 NCC:開放特許制第一類電信,未來業者申請改採登記制

NCC綜規處處長王德威表示,採取以下革新的管理思維,首先,將過去電信事業分成第一類電信事業與與第二類電信事業的區分打破,原本一類電信申設係採特許制,未來電信業者申請電信服務,將採登記制,沒有登記者,只是無法取得《電信管理法》賦予的相關權利,以鼓勵事業參進,並給予經營彈性。

遠傳電信。(盧逸峰攝)
《電信管理法》的修法架構中,未來電信業者申請電信服務,將採登記制。圖為電信業者示意圖。(資料照,盧逸峰攝)

其次,電信管理法明確規範經營義務,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及確保公共利益必要範圍內,將業者遵守之義務,包括配合救災、提供身心障礙人士電信服務、偏遠地區基本通訊權等義務。

為維護公平競爭 將規範「具有市場顯著力量者」費用

另外,為因應市場快速轉變,維護公平競爭,將管制對象由業務市場主導者改以衡量具有市場顯著之力量之經營者( 指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具重大影響力者,例如:中華電信固網的電路出租,新的《電信管理法》會要求其會計分離,也會規範其出租費用),對其採取不同程度管制的矯正措施,以有效的促進產業公平競爭。

頻率轉移禁令解除 業者得將頻寬轉出

本次《電信管理法》,同時解除電信頻率禁止移轉,轉作其他用途之條文,電信業者取得頻譜資源後,得將剩餘頻寬轉給第三人使用,發揮經濟效率,換言之,同一個頻率可以讓二家業者同時使用,王德威表示,目前4G行動寬頻部分,亞太電信就將取得之頻譜轉讓予台灣大使用。

20160916-台灣大哥大16日開賣iPhone 7。(顏麟宇攝)
目前4G行動寬頻部分,亞太電信就將取得之頻譜轉讓予台灣大使用。(資料照,顏麟宇攝)

網路侵權回歸著作權法規範 平台第一時間移除圖片、影片可免連帶責任

在《數位通傳法》方面,鑑於網際網路無國界特性,不宜用公權力的行政管制手段,直接介入網際網路的運作和管理,因此在規範上導入網際網路治理的機制,給予網際網路基本框架及使用原則,該法對於網路上可能之侵權行為,係回歸到其他法律,例如《著作權法》、《兒少法》等法律處理。

為了在扶植網路新創同時,避免網路平台之內容,可能有違反著作權之疑慮,本次《數位通傳法》也訂定第三人在網路平台上提供之內容,遭其他人檢舉侵權時的移除免責條款,社交網路平台在特定情形下,遭檢舉相關圖片、影片可能侵犯他人著做才產權時,網路平台若在第一時間移除,未來得免除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疑似侵權內容下架後,或經其他適當處置,查證後沒有問題,資訊得重新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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