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洩密案一審無罪,北檢指判決違法今提上訴

2017-09-18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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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日前經台北地院一審判決無罪,台北地檢署認為此判決違背法令,在18日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資料照,蘇仲泓攝)

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日前經台北地院一審判決無罪,台北地檢署認為此判決違背法令,在18日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資料照,蘇仲泓攝)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等案,日前經台北地院一審判決無罪。但台北地檢署認為此判決混淆總統的「院際調解權」、違背法令,不服判決結果,決定在18日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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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起源於已解散的特偵組,在2013年偵辦民進黨立委柯建銘及當時的立法院長王金平涉嫌針對柯所涉及的全民電通弊案關說。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向馬英九報告本案,馬隨即於2013年8月31日召集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府秘書長羅智強商議案情,並於9月4日再指示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偵查中的秘密及監察通訊所取得的應保密資料。

北檢認定馬英九洩漏偵查中應保密事項、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給江宜樺與羅智強,之後又再教唆黃世銘向江宜樺洩漏偵查中的秘密,涉犯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機密罪,並違反《通保法》及《個資法》。

北院:馬英九有「院際調解權」,判決無罪

台北地院多次開庭審理後,認為馬英九屬《刑法》規定的公務員,負有保密義務,且主觀上對全案尚未偵結有所認知,但卻洩漏偵查中秘密,構成洩密罪要件。但法官也認定,總統依《憲法》第44條對院與院之間的爭執有「院際調解權」,而關說案事涉司法院、法務部、立法院相關官員,一旦爆發將影響院際互動,認為馬是為避免院際衝突而召集江宜樺等人商議,因此構成《刑法》所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存在阻卻違法事由,於今年8月25日判馬英九無罪。

北檢則認為,先前黃世銘洩密案已經高院判決認定不適用《憲法》第44條,兩案同一犯罪事實,但北院判決卻出現重大歧異,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北檢強調,總統的「院際調解權」應限於「院與院間之爭執」,但王金平、柯建銘所涉及的司法關說案,並非屬院際爭議,縱使如判決所稱馬是行使「院際調解權」,馬也應召集各院院長會商解決爭議。

北檢因此認定北院援引與本案毫不相干之「院際調解權」,認事用法顯有違誤,判決違背法令,依法於18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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