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離職要賠錢!新北醫療勞檢 揪出9醫院濫用違約金條款

2017-08-28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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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勞工局28日公布第2波勞檢結果,9家醫院自擬定型化勞動契約違規,以未達最低服務年限、未依規定期間預告離職等不公平條款限制勞工離職自由,勞工處已發函要求醫院改善。示意圖,與新聞個案無關。(資料照,甘岱民攝)

新北勞工局28日公布第2波勞檢結果,9家醫院自擬定型化勞動契約違規,以未達最低服務年限、未依規定期間預告離職等不公平條款限制勞工離職自由,勞工處已發函要求醫院改善。示意圖,與新聞個案無關。(資料照,甘岱民攝)

新北勞工局28日公布第2波勞檢結果,稽查的11間醫療院所中,有9家醫院自擬定型化勞動契約,以未達最低服務年限、未依規定期間預告離職等不公平條款限制勞工離職自由,勞工處已發函要求醫院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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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勞檢處表示,本次檢查違規項目中,以勞工未依規定期間預告離職、須賠償預告期間薪資的情形最多,包括亞東、淡水馬偕、雙和、台北、台北慈濟及耕莘6家醫院違規;未達最低服務年限而要求勞工支付違約金,則有亞東、雙和、台北慈濟及仁愛4家醫院違規。此外,馬偕醫院更有「未依規定期間繳回連帶保證人同意書者,視為自動離職,並不得要求薪資或其他補償」條款,已違反《勞基法》自屬無效,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

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勞基法》第15條之1針對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約定有很大的限制。若雇主未提供培訓費用,或未提供合理的補償等,都不能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即使有簽認服務年限條款的勞工,事後因不歸責於己的事由,在約定服務年限屆滿前離職,依法也不用賠償違約金。

另針對勞工未依規定期間預告離職,遭醫院要求賠償預告期間薪資,謝政達表示,勞工未依規定期間預告離職,未必會直接造成雇主的財產損害,雇主以定型化契約條款要求勞工以薪資抵償,顯然是要勞工負擔不相當的賠償責任,應屬無效。

勞工局表示,雇主訂定違約金條款目的多為減少勞工離職率,然而,雇主將應自行承擔的風險轉嫁於勞工身上,這些條款成為雇主剝削勞工的手段,也將造成護理人員的勞動條件更形惡化。若雇主逕自扣除勞工薪資,將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依法可處新台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並公布醫院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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