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忻穎觀點:從「愛蜂事件」探討「偵查不公開」與強制處分的標準

2017-08-1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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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蜂事件惹議,但作者指出,我們可以反對有人以某司法官的法律見解不合己意為由濫行評鑑,但是我們不能阻止他人對於某司法官的法律見解、適用標準的論辯。

愛蜂事件惹議,但作者指出,我們可以反對有人以某司法官的法律見解不合己意為由濫行評鑑,但是我們不能阻止他人對於某司法官的法律見解、適用標準的論辯。

某地院強制處分專庭法官受理犯罪嫌疑重大、曾經2度通緝、執行搜索時逃走而有羈押原因的聲請羈押案件時,在裁定中白紙黑字寫「本於愛護生命,讓所養蜜蜂不會因為無人照顧而發生死亡之憾事」的理由,所以認為有羈押原因,但是羈押的必要,並以10萬元交保將被告釋放。這個認定有無羈押必要的特殊見解一出,引發司法實務界一陣譁然,不但檢方、院方感到震撼,連律師界、警界也議論紛紛,並於3日後為媒體批載,進而引發強制處分審核標準問題、偵查不公開的目的與範圍等討論,私以為此事件應該可以在司法強制處分史上稱為「愛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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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愛蜂事件引發了刑事訴訟法強制處分、偵查不公開與檢察官倫理的一些爭論(也有蓄意抹黑檢方指摘陰謀論的說法),因此筆者簡單的整理偵查不公開的目的與範圍,以及與檢察官倫理問題之區辨,並附帶說明實務上曾經出現少數強制處分審核標準的問題。

「偵查不公開」到底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得很簡略,僅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以及除依法令或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法條規定得非常抽象,也沒有具體指明哪些事項是應秘密的範疇;探究偵查不公開之範圍,應該緊扣住此一原則的目的:

1.保障被告人權、避免在未審前即被大眾媒體預斷;

2.避免偵查程序之阻礙,以免被告、潛在被告或第三人事前得知偵查方向、湮滅證據;

3.避免過度揣測,製造司法人員不當壓力與心證的影響。

基於以上的目的,司法院會同行政院令所訂定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明白點出所謂偵查不公開的範圍包括偵查程序及內容。偵查程序是指從知有犯罪嫌疑開始偵查起的偵查活動與偵查計畫;偵查內容,指因偵查活動而蒐集、取得之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個人資料或相關之證據資料。不論是依照目的解釋或是依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規定,偵查不公開的範圍是偵查程序與計畫、事實與證據,以確保偵查程序順遂進行與被告人權。

至於抽象的法律見解、理論爭議、適用法律的歧見,只要不指涉個案,並非偵查不公開的範圍。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2條明文規定:檢察官為維護公共利益及保障合法權益,得進行法令宣導、法治教育。因此,不涉及個案情節的純粹辦案經驗分享、實務界與學術界的對話與交流、期刊、社群網路或投書提出制度與政策建言等分享、司法官學院或其他課堂上的舉例、法治教育課堂或活動上的舉例教育民眾,這些都不算是違反偵查不公開。反而是某些檢警調機關「例行性對外發言」導致媒體對於被告未審先判、甚至影響其他地檢署關聯性案件之偵查、偵查進度提前曝光,才是違反偵查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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