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人工生殖子女即婚生子女」!同家會:性傾向不該成為拒絕收養理由

2017-07-21 17:03

? 人氣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指出,性傾向不該成為拒絕收養理由。他們期盼釋字748號解釋作成後,法院能作出符合平等權及兒童最佳利益的裁定。(資料照,陳明仁攝)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指出,性傾向不該成為拒絕收養理由。他們期盼釋字748號解釋作成後,法院能作出符合平等權及兒童最佳利益的裁定。(資料照,陳明仁攝)

針對本媒日前報導「『女同性戀者人工授精生下子女』同性伴侶領養子女『三方式』 這方式最被反對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以下簡稱同家會)昨(20)日發表回應。同家會指出,報導中對於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人工生殖法》之理解,以及同志家庭現況的事實有所誤解,並針對上述問題提出三點澄清。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針對「同性伴侶『共同領養』,可能會觸及反同團體所謂『家庭』價值的紅線」部分,同家會表示,共同「收養」才是正確說法,「領養」並非法律正式用語。同家會還說,收養依法由社工、法院層層把關,必須綜合評估收養人的身心狀況、經濟能力、照顧環境等各項因素,提出訪視報告後,由法院裁定是否認可收養,過程費時而嚴謹。收養制度的目的是為孩子找到適合的家,以「兒童最佳利益」為依歸,性傾向不該是拒絕同性配偶共同收養的理由。

第二點,針對文中提到「同性伴侶未來即便開放『人工生殖』,其子女要適用婚生子女定義,仍有高度困難,因此,未來對於同性伴侶領養子女,可能解決方式,可能是適用《民法》第1074條之收養規定」、「同性伴侶未來領養子女可能方式有三,一是比照異性婚繼親收養,二是共同收養,第三則是女同性戀者以人工授精方式產下子女。」同家會表示,依《人工生殖法》第23條、24條之規定,合法人工生殖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同家會並提出,我國的異性不孕配偶若使用《人工生殖法》,也不會適用民法認定子女關係,而是優先適用《人工生殖法》的規定。因此,未來同性配偶若可以合法使用《人工生殖法》,自然就適用《人工生殖法》的規定來認定父母子女關係,而非回到《民法》。

同家會籲法律修正:讓同婚小孩擁有雙親監護、養育權利

最後,針對文中「上述74對在國外領養子女或人工受孕的同性伴侶,過去回台後都是由同性伴侶的其中一方辦理領養」、「先前曾經有女同志伴侶,在國外醫療機構人工受孕後,返國生下子女,目前台灣同性伴侶透過類似方式,領養子女的人數已高達74對」,同家會表示,此處74對應出自曾聯名公開投書,希望大眾看到〈同志家庭的孩子 台灣公民一份子〉的74位同志家長。

同家會表示,台灣實際上已有超過100個同志家庭透過「人工生殖」生養超過100名以上的孩子。其他同志家庭也透過前婚姻或自行滴精所生,以及扶養兄弟姊妹的小孩。同家會指出,在同志家庭中,那些實質上擁有雙親的孩子,在法律上卻只能跟生母有親子關係。他們呼籲,法律制度應盡快修正,讓孩子擁有雙親監護、養育的權利。

同家會表示,兄弟姊妹的孩子,若沒有經過收養程序,則配偶雙方都沒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但不管是收養配偶子女的「繼親收養」,或類似過繼概念的「親戚收養」,都需要經過法院裁定。目前同家會有7個同志家庭,並持續透過訴訟爭取孩子應該有的權益,在釋字748號解釋作成前,法院多半以同志不具有婚姻關係而裁定駁回;在釋字748號解釋之後,期待法院能作出符合平等權及兒童最佳利益的裁定。

喜歡這篇文章嗎?

李泰誼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