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自用採礦免申請礦業權 礦業法初審達共識

2017-07-20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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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0日繼續針對《礦業法》進行逐條討論協商,最後只通過1條「原民於原民地區基於傳統文化祭儀等非營利目的採礦,免申辦採礦權」。(顏麟宇攝)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0日繼續針對《礦業法》進行逐條討論協商,最後只通過1條「原民於原民地區基於傳統文化祭儀等非營利目的採礦,免申辦採礦權」。(顏麟宇攝)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0日繼續針對《礦業法》進行逐條討論協商,從上午9點開始會議,到下午5點30分會議結束,總共只通過1條「原民於原民地區基於傳統文化祭儀等非營利目的採礦,免申辦採礦權」,至於討論到的其他條文,都全部保留,本次臨時會確定無法完成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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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開始逐條討論協商至《礦業法》第6條,今天繼續討論到第17條,扣除照原先條文通過部分,僅新增第7條通過,其餘條文經過長時間討論之後,還是保留。

第7條是針對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基於傳統文化、祭儀、自用或非營利目的而採取礦物,經朝野立委與行政機關討論,達成共識,原住民未來因前述原因採礦,將免申請礦業權。至於採取礦物的地點、面積、數量、礦種的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會中也達成共識,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業務,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原住民部落辦理之。

採礦年限、礦權展延修文保留

在採礦年限部分,綠委林淑芬版本是採礦權以20年為限,期滿前3年至1年間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20年,藍委孔文吉提案10年為限,每次展延不得超過10年,時力的提案則是以20年為限,每次展延不得超過10年,討論後沒有結論,條文保留。

而針對礦權展延是「舊權利的延伸」還是「新權利的賦與」,立委與經濟部有不同看法,在經過冗長的討論後仍無共識,該條也保留。其他部分,包含礦區面積、探礦期限等條文,在場立委均進行討論,但最終仍無共識,全數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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