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迴避法規多如牛毛 林全裁示統一規範

2017-07-17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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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利益衝突迴避相關規定不一致的問題,行政院長林全17日下午舉行跨部會協調會時表示,希望能夠從「防弊與興利並重」角度,透過「通法」處理方式一併處理。(資料照,顏麟宇攝)

針對利益衝突迴避相關規定不一致的問題,行政院長林全17日下午舉行跨部會協調會時表示,希望能夠從「防弊與興利並重」角度,透過「通法」處理方式一併處理。(資料照,顏麟宇攝)

行政院長林全17日下午舉行跨部會協調會,針對目前立法院進行二讀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法,林全會中裁示,《利益衝突迴避法》目前已出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但該法與《政府採購法》、《公務人員服務法》的利益衝突相關規定不盡相同,導致公務人員在執行公務上恐動輒得咎,希望法務部、工程會等相關部會,能夠從「防弊與興利並重」角度,透過「通法」處理方式一併處理,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針對《政府採購法》部分,工程會目前正在徵詢各界意見,預計9月完成修法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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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堂表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目前已進入二讀協商,當初的修法目的,主要是為了解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規定過於嚴苛,導致公務人員不敢主動興利得問題。陳表示,原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主要規範,包括「人的禁止」、「職務禁止」,「人的禁止」部分為該法第9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比較著名的案例,就是前總統馬英九胞姊馬以南擔任中化公司副總經理,承攬台北市立聯合醫院藥品採購,遭法院判決違反利衝法處罰。

政府採購法3+5條款 林全憂影響公職卸任後生涯規劃

由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規範,除了利衝法之外,其他法令也有相關規定,林全對於《政府採購法》第15條,「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即所謂3+5條款)特別關切,認為相關規定,要求承辦、監辦人員離職後,不得對過去直接職務有接觸行為,恐嚴重影響公職人員卸任後生涯規劃。

陳明堂表示,政府採購監辦人員,法理上係指政風、會計、主計人員,但先前工程會的法律函示,卻將監辦人員定義擴大到該部門主管,由於小型政府採購案,一般三級機關首長、部長,也不見得知悉,相關規定如果太過嚴苛,恐將嚴重阻礙公務人員興利。

陳明堂舉例,澎湖縣有些離島實際承攬外燴業務餐廳屈指可數,如果某家餐廳剛好是縣政府官員親戚,等於縣政府在該餐廳消費,即構成利益衝突,「院長希望相關規定能夠均衡發展,若因此造成百業蕭條也不好。」

規定若太嚴苛 不利公務員與產業交流見習

另外,利衝法如果規定太過嚴苛,將導致公務人員與受監理產業之間,完全缺乏實務交流,可能衍生類似金管會官員不懂金融,NCC官員不懂媒體的現象,林全方面認為,相關利益衝突規定,不該導致公務人員與民間機構之間交流見習機會都予以禁止。

陳明堂表示,目前公職人員卸任後,除了有《政府採購法》禁止承攬的規定外,《公務人員服務法》針對公職人員退休後,也有3年的旋轉門條款,由於目前政府從業界延攬人才擔任政務官的情況愈來愈普遍,上述旋轉門條款,對於政務官卸任後返回原工作機構也造成困擾,上述規定有無必要檢討,部分,銓敘部已在上月發函各機關就《公務人員服務法》表示意見。

法務部擬修法 訂定利益迴避但書條款

陳明堂表示,為了避免公職人員在利益迴避上動輒得咎,法務部的修法版本,針對公職人員與利害關係人,與原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買賣、承攬、租賃行為,訂有但書條款,凡事依《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符合公開透明原則,基於國家建設或公益目的的政府財產標售,得排除適用。

另外,政府機關依法令辦理補助之社會福利,或者具有公訂價格交易之政府公共服務(例如台鐵、高鐵、菸酒),公職人員卸任後與原機構的交易行為,亦排除利益迴避之適用。最後,一定交易以下之小額採購,例如澎湖離島鄉鎮採購便當,亦排除適用。

林全今天在會議表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外,其他法令包括《政府採購法》等,同樣有利益衝突迴避規範,與其這麼多法令,大家卡來卡去,如果能夠通法處理,透過通法釐清、一體適用,將有助於改變公務人員防弊重於興利的心態,陳明堂表示,《政府採購法》關於利益衝突迴避規定,工程會預估在9月分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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