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拒絕「過期改標」法官 給司法院的建議

2017-06-25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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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日前司法院發給45位現任行政法院法官的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一事,筆者認為此舉形同是將過期商品,改一改製造日期,重新上架般,根本違背了當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立法用意,欺騙人民。(取自文化部網站)

針對日前司法院發給45位現任行政法院法官的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一事,筆者認為此舉形同是將過期商品,改一改製造日期,重新上架般,根本違背了當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立法用意,欺騙人民。(取自文化部網站)

感冒液、正露丸等藥品過期改標再賣;美式賣場也賣過期改標的咖啡;大家從小吃到大的蝦味先,更因為使用過期原物料,46年商譽毀於一旦! 而我們的司法院也趕流行,把行政法院法官過期改標。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日前司法院發給45位現任行政法院法官的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一事,引起社會大眾,包含學者專家及立委一陣撻伐,因為這當中被評批沒有稅法專業的法官只要提出申請,就發給證明書。此舉形同是將過期商品,改一改製造日期,重新上架般,根本違背了當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立法用意,欺騙人民。

司法院對此發出新聞稿辯稱,由於稅務案件是難辦的行政訴訟案件,加上需要有一定的法官人數才能組成稅務專業法庭,若門檻太高會無人申請稅務專業法官。司法院的說詞,很明白的告訴國人,因為擔心無法組成稅務專業法庭,只好濫芋充數,為了符合形式上的法律規定,只好犠牲人民權益 。

綜觀「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 可取得證明書的條件,大都是有參加一定時數稅務研習或課程,或有著作。然而這些怎能代表其具備稅務專業?稅務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可能會面對稅務案件的代理人是會計師,再加上稅務案件也常常涉及會計專業,在稅務及會計專業領域,會計師是通過國家考試及格才能取得,會計師考試報考資格,還需要有修習過一定學分的指定專業課程。法官只參加稅務研習或有著作,就有資格或能力評斷通過國家考試專業人士在訴訟過程中的論述及主張嗎?

筆者建議,司法院何不委請考試院辦理稅務專業法官的考試,通過考試者,再加以在職訓練,才能發給證明書,同時也可招考具稅務及會計專業背景的人士來擔任法官助理,協助法官審理案件,減輕法官的負擔,如此不但提升法官稅務專業,審判品質也會提升,重新找回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對政府的信任。

*作者為大學財稅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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