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案二審》因食藥署公告而下架商品的廠商,就是被害人嗎?

2017-06-21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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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二審頂新越南油案。(來源:法操司想傳媒)

台中高分院二審頂新越南油案。(來源:法操司想傳媒)

頂新越南油案二審審理庭

時間:106年06月21日 09:30

地點:台中高分院2樓大法庭

本案距上次開庭,已逾2個月,審判長諭知更新審判程序。本次開庭,兩家廠商以「被害人」身分出庭,分別為「乖乖股份有限公司」及「味王股份有限公司」。這兩位被害人所要證明頂新公司的犯罪事實是什麼呢?本案的被告及辯護人又是如何回應?以下詳細為各位分析。

乖乖公司:因確定品質符合需求  才使用頂新豬油

乖乖公司使用頂新公司的精製豬油製成旗下五香乖乖及孔雀香酥脆等產品。乖乖公司的代理人在供述過程中提到,當初會使用頂新的油品,是因為國內較具有水平的豬油廠商只有幾家,公司品管檢測完各家提供的樣品,確定品質符合,才決定採用頂新的豬油。後續的買賣行為,頂新公司都有提供檢驗合格證書,乖乖公司也會自行進行基礎的檢驗,確定油品沒有問題後,才會開始生產成自家公司的食品。

審判長詢問乖乖公司,是否知道頂新的豬油為精製豬油,乖乖公司代理人表示,由於自己並非採購專業,對於這一塊並不清楚。乖乖公司認為,在信任頂新豬油品質的狀況下,才決定使用頂新公司的油品,而在油品食安風波時,卻被食藥署列為下架廠商之一,乖乖公司因此損失2000萬元,故認為自己為本案的被害人。

但在審判長詢問乖乖公司代理人「頂新油品有何問題」,乖乖公司代理人表示,乖乖公司並未認為頂新公司油品有問題,是食藥署認定頂新公司的油品有問題,隨後也表示,已經於2016年9月向頂新公司提出民事賠償的訴訟。

辯護人:乖乖公司在客觀上的確受有損害,但非本案詐欺罪的被害人

辯護人表示,當初乖乖公司的產品下架,是由於使用了強冠的油品,但在民事訴訟中,乖乖公司遲遲無法提出自家產品中,哪些批號是使用頂新的油品,哪些批號是使用強冠的油品,這樣的情況下,也無法證明2000多萬的損失全由頂新公司造成。

且乖乖公司是老字號的廠商,品管過程也相當嚴格,乖乖公司內部也有檢驗機制,經過檢驗,頂新公司的油品符合乖乖公司的標準,且該油品的確也獲得SGS的國家標準認證。而食藥署單方面認定頂新油品有問題,在未經任何檢驗或科學方法確認的情況下,就匆忙公告下架。辯護人表示,食藥署的錯誤決定所造成之損失,不應由頂新公司承擔。同時,辯護人也喊冤,認為至今為止,各項證據顯示,頂新公司的油品皆無問題,因此頂新公司才是本案最大的被害人。

味王公司:因強冠出問題才改用頂新油品,但又被強制下架

而第二位被害人味王公司,則由代理人表示,他們在強冠油品案爆發後,面臨下架危機,急於找尋替代豬油,因此在收到頂新公司的品質保證及檢附SGS檢驗合格證書後,才會與頂新締約,沒想到卻又再次面臨下架危機,故也認為自己是本案詐欺罪的被害人。

味王公司原本就會定期向頂新公司採購棕櫚油,過去也曾在2012年購買過頂新公司的豬油。因有替換廠商使用的習慣,故2013年及2014年開始使用強冠提供的油品,直到強冠油品出現問題,才於2014年9月再向頂新公司購買油品。味王公司也表示,經過兩次下架風波,現在產品已改良配方,盡量不使用豬油,若要使用,則會自炸豬油。

辯護人:味王早在頂新案未爆發前,就已經將頂新的豬油退貨了

辯護人針對味王公司代理人的證詞,也提出質疑,表示依照交易紀錄,味王公司跟頂新公司購油的時間在2012年後,第一筆購買時間為2014年4月21日,第二次在2014年5月19日,最後一次購買則是在2014年9月4日,而味王公司於2014年9月25日向頂新要求退貨。

而後2014年9月強冠油品案爆發,2014年10月頂新油品案才爆發,比照時間點,味王公司要求頂新公司退貨時,頂新油品案根本就還沒有發生,何來「因強冠油品爆發急需尋找替代油品」一說?

且辯護人提及,所謂的「品質保證」,是指「保證品質符合各項檢驗」,至於「不會被食藥署下架」並不在頂新公司提出的保證範圍內。而頂新公司提供的油品,的確也都符合各項品質檢驗,之所以會接受味王公司退貨,是基於商業往來上的情誼,並非因為油品有問題。

精煉油品=詐欺手段?

在詢問被害人的過程中,審判長都會問被害人「是否知道頂新油品為精製過的豬油」,以及「是否知道豬油的來源」。乖乖公司的代理人雖然表示不清楚,但被告頂新品管人員蔡俊勇表示,當初乖乖公司的品管人員,曾來頂新公司屏東廠訪廠,在訪廠過程中,頂新的品管人員已詳細介紹油品精製的過程。而辯護人也從卷證資料中舉證,乖乖公司曾派人員在2014年3月26日訪廠,訪廠後陸續進了五批豬油,並從2014年3月26日進的5400公斤,到2014年8月的7200公斤,可證明乖乖公司在看過精煉過程後,更加信任油品品質。

本次開庭,多位辯護人及被告,都有提及精煉屬於油品生產的正常過程,這也是一審時,多位鑑定人所肯認的,且辯護人也表示,鑑定人王耀祖本身是精煉油品儀器的廠商,他們的公司將精煉油品儀器銷售至美國、日本、德國、芬蘭、荷蘭等國,若精煉屬於詐術,那這樣的儀器怎麼能公然在國際上銷售呢?

辯護人及被告一再強調,精煉的過程,是為了要讓油品更穩定、更好保存。否則,一般未精煉的油品,無法在市面上的通路販賣。且本次開庭法院傳訊的兩位被害人,都知道所購買的為精製豬油,並未陷於錯誤,當然也非詐欺罪的被害人。

本庭被害人陳述未具結,不可當證據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開庭被害人在開始陳述前後並沒有具結,故本次開庭被害人的陳述並不具證據能力,故不能作為本案判決的依據。然而,為什麼被害人還可以到法庭上陳述呢?這是因為法官有訴訟指揮權,當他想聽聽看被害人的想法時,他就有權傳訊,但本於嚴格證明法則,人的陳述未經具結,其內容不得作為判決依據。

另外,檢察官本次開庭過程中就如同之前幾次一樣,總是陳述沒有意見,但不同的是,這次檢察官總算沒有在開庭前先對外發表新聞稿了,相較於之前的情況,似乎注意到法庭才應該是本案的主戰場,就此可說比起過往有所進步了!

開庭的最後,審判長諭知下次庭期為2017年9月20日,預計傳訊越南當地證人,但目前有多少證人會到庭仍是未知數。由於本案被告眾多,每位被告又有一至三位辯護人不等,審判長特別在本次庭期訂出未來審理計畫,最終審理將在2017年12月25日至2017年12月29日進行,為期一周,若程序進行順利,會提早結束。

頂新越南油二審,從2016年1月26日審理至今,已經過了一年半的時間,也終將於2017年年底審理結束,《法操》也會持續關心本案,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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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頂新越南油二審開庭實況】檢察官竟將無關的另案卷證列為證據!舉證責任何在?

*本文原刊《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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