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臺灣教師爭取罷工權,有何不可?

2017-06-25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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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此呼籲:我們的社會不但應該支持教師擁有完整,並受憲法保障的勞動三權。家長、學生更應該與教師站在同一陣線,共同為建立良好的教育環境而努力。(資料照,取自Flickr)

我們在此呼籲:我們的社會不但應該支持教師擁有完整,並受憲法保障的勞動三權。家長、學生更應該與教師站在同一陣線,共同為建立良好的教育環境而努力。(資料照,取自Flickr)

今天民主掛帥的臺灣,即便是同性都可以合法登記結婚。卻對教師是否可以罷工的看法,還停留在封建專制的時代。更令人不解的是許多教師本身都覺得罷工這檔事兒,距離自己太過遙不可及了。因此,我們姑且不談國外的例子,純粹就臺灣教師爭取自己的權益的整個過程來回顧之外,再就教師是否該有罷工權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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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臺灣政治社會運動的浪潮,維護教師工作權益、保障教師人權、爭取組織教師工會的教師救助運動逐漸展開。1995年《教師法》公布實施,教師雖然可組織教師會,卻仍無法適用《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等勞動三法。以致「教師會」徒有工會之名,卻無工會之實。因而,組織教師工會的呼聲未曾間斷。經過長達十年的努力,在我國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施行法之後,《工會法》終於在2010年6月1日對教師解禁,新法並於2011年5月1日正式生效。

此舉展現教師要掙脫落伍法制束縛的決心!然而,儘管新版《工會法》已經上路,但法制上,卻有諸多條文限制受僱者勞動基本權之行使 。以致徒有「工會」之名,而無勞動三權之實。在法制面上,對於教師有明顯的歧視。例如:

(一) 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工會法》修法宣稱要解除工會組織之不必要管制,讓工會組織多元化發展,惟在毫無正當理由下,卻又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

(二) 團體協約須經核可:依《團體協約法》第10條之規定,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應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此一規定同樣是對教師工會之差別待遇,即使官方宣稱《團體協約法》所謂強制協商之立法精神,對於教師工會而言卻不具效力。

(三) 嚴格限制罷工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中明訂,教師與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之勞工禁止罷工,同時大幅限縮各公共服務業勞工之罷工權利,其程度已明顯逾越《兩公約》所稱合理與必要之限制。

雖說教師工會縱然已有諸多限制,但社會對教師工會之態度仍有成見,校長、家長等教育關係人對教師工會之疑慮尤難化解。以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為例,在《工會法》修正前以「反對教師成為勞工」、「反對福利、權益一把抓」、「教師工會成立,校園永無寧日」等為由,反對開放教師組織工會,至於家長對教師組工會更是憂心,其主要的原因是:教師不該影響學生的受教權。

世新大學勞權小組14日聲援兼任教師,批評校方把兼任教師當「免洗筷」在使用。(世新勞權小組提供)
雖說教師工會縱然已有諸多限制,但社會對教師工會之態度仍有成見,校長、家長等教育關係人對教師工會之疑慮尤難化解。圖為世新大學勞權小組14日聲援兼任教師。(示意圖,世新勞權小組提供)

但實際上,《勞資爭議處理法》業已明文禁止教師罷工。我們不禁要反問,教師組工會又能傷害到學生什麼權益呢?我們認為臺灣社會對於教師是否該擁有「勞動三權」的討論,顯然應該訴諸理性思辨而非直覺與情緒上的否定。在缺乏勞動人權意識的臺灣社會,對於賦予教師工會完整勞動三權,的確是條相當漫長的路!

團結權為勞動三權之基礎,團體交涉權乃勞動三權之核心,而爭議權則屬鞏固勞動三權之後盾。換言之,沒有勞動結社權就無法行使團體交涉權;無團體交涉權,那爭議權則無著力之處;如果只有勞動結社權與交涉權,而不將爭議權合併,工會組織將和一般聯誼性的組織沒有任何差別。因此,爭議權(罷工權)在工會組織上,確有其不可或缺的重要性。

社會上似乎有不少人士視教師擁有罷工權為洪水猛獸,這絕對是對教師存有高度的不信任感,才會有這樣的推理。如果社會大眾對教師如此的不信任,認為一旦教師有了勞動三權,就會不顧學生的受教權而恣意罷課,這完全是憑空想像的論調。反觀我國自從實施勞動基準法賦予勞工有罷工權後,迄今是否讓國人有「勞工恣意罷工」的現象?如果連「勞工」都不會恣意罷工,如何以「老師」必然恣意罷工,而否決教師擁有公會所賦予的基本權利呢?

我們在此呼籲:我們的社會不但應該支持教師擁有完整,並受憲法保障的勞動三權。家長、學生更應該與教師站在同一陣線,共同為建立良好的教育環境而努力。因為這不只是狹隘地要求保障老師權益的訴求,更是讓教師捍衛千萬學子受教權的積極作為。

*作者為一群在職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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