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雅綺觀點:NCC違憲,誰來節制?

2017-06-21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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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NCC雖是法定獨立機關,但並不代表NCC不需遵守憲法秩序下依法行政之要求。圖為NCC大樓。(資料照,盧逸峰攝)

作者認為,NCC雖是法定獨立機關,但並不代表NCC不需遵守憲法秩序下依法行政之要求。圖為NCC大樓。(資料照,盧逸峰攝)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海耶克教授說過:相信自己具有知識--其實我們不可能具備這種知識--與權力,依照自己的喜惡來打造社會進程,極可能為惡於整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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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耶克的告誡,振聾發聵。遺憾的是,在最近一則NCC對系統業者台數科併購頻道東森案的駁回處分中,雖然主旨強調維護公共利益、促進公平競爭,用心值得肯定,但處分理由中卻處處有超越法律、超越權限的主張,不免令人擔憂,通往地獄之路,莫非由善意舖成。

三大處分理由中,NCC首先提到垂直整合壟斷:「本案垂直整合規模至為顯著,對產業發展及言論市場影響甚鉅,交易標的包含收視率常年居於新聞頻道第 3 大之新聞台,結構集中恐不利言論多元發展;尤以買方前曾有不法移頻作為而涉有限制競爭疑慮,對公共利益造成相當不利之影響。…」但眾所皆知,所謂的「垂直壟斷」並非新鮮事,而是存在已久的市場現狀。為了打破媒體垂直整合壟斷市場所產生的負面影響,當年各政黨提出的《反媒體壟斷法》版本中,都有許多關心媒體產業的先進,曾經多所著墨。不管是溯及既往的媒體結合紅線、媒體資金的來源、公廣集團的擴大、對有線系統台額外課稅或是要求提高自製內容的比率等等,一一都呼應著為了矯正市場失靈、政府可扮演的提供者或管制者的角色。但諸多先進付出心血的《反媒體壟斷法》猶塵封未動,NCC未立法而先行,於默許市場現況下駁回新案的申請,等同製造新業者的市場進入障礙,以反壟斷為名,卻進一步鞏固了現有的壟斷結構。

同一則處分中,NCC對《廣電法》中規定黨政軍不可直接或間接投資民營廣電事業,意見如下:「此外,買方開放投資架構於目前廣電相關法規規範之下,極易產生黨政軍直接或間接投資之違法情事。…」此處語意不明,似乎是擔憂申請的買方未來可能會違反黨政軍條款,但卻就現有情況是否違反黨政軍條款未置一詞。所謂「未來極易產生違法情事」,似乎是以刑事政策上少年虞犯的概念,套用在行政處分上。但一般法律不處罰「可能犯法的人」,只處罰「犯法的人」,司法處置少年「虞犯」,是來自少年尚未定型需要保護管理、國家遂取代少年雙親地位強行介入的國親思想。在此行政處分上以「極易產生違法情事」為由,而未舉出哪裡違法,NCC似乎已莫名把產業當成「少年虞犯」,成了產業的家長。

最後,NCC的處分理由提到「復因買方財務預估相對其近年表現有過度樂觀,持續併購以來自有資金相對不足,未來可否履行財務承諾存有疑義,且此等借貸皆以所屬有線電視系統為連帶保證人,將造成所屬有線「電視系統之沉重財務負擔,亦不利交易標的未來產製具競爭力之優質內容及維繫國際連結與行銷,並對公司營運及員工權益產生相當之不確定性,進而嚴重影響整體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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