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兆紘觀點:中國農行裁罰案的案外案

2017-05-24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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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業銀行紐約分行因違法洗錢防制規定遭DFS裁罰2億1,500萬美金,在其中農行的法令遵循主管卻遭到公司全體的「報復」。(取自google earth)

中國農業銀行紐約分行因違法洗錢防制規定遭DFS裁罰2億1,500萬美金,在其中農行的法令遵循主管卻遭到公司全體的「報復」。(取自google earth)

中國農業銀行紐約分行在2016年11月4日因違法洗錢防制規定遭DFS裁罰2億1,500萬美金,其違法事實是故意混亂交易資料,使可疑的洗錢行為無法被辨識出來(約有20到30%的交易無法追蹤)。DFS在裁處書中並沒有提及涉及的洗錢金額,但其中有一個說法是因為無法篩選出可疑的洗錢交易,無法確認是否為真洗錢假洗錢,所以當然也無法確認金額。但有評論指出,DFS一向裁罰不手軟,但因農行(全球第6大,中國第三大)是中國的國營企業,為避免外交糾紛因此不敢下重手,以輕罰了事。但這些都不是本文的重點,我想要談的是農行紐約分行如何「修理」它的法令遵循主管。DFS新聞稿其中一個標題是「Bank Management(管理階層)Silenced (壓制)and Severely Curtailed(削減)the Independence (獨立性)of Whistleblower(檢舉人)Who Attempted to Conduct Internal Investigations of Suspicious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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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遵主管的下場

記得在BNPP的案例中提及一位勇氣可嘉的法遵主管,在會議向COO直言公司違反洗錢防制規定,但不知其下場如何?農行紐約分行的這位法遵主管(Chief Compliance Officer)的遭遇就很淒慘。Natasha Taft 於2014年8月就任法遵主管(同時兼法務長),上任不久即發現洗錢防制工作有嚴重缺失,並隨即向分行主管及財務長報告,主管並未予以理會,於是她基於職務上之義務(obligation)向聯準會的紐約辦公室舉報。接下來她就受到一連串的迫害,包括調至非法遵之職務、貶損(disparaging)、要她離職、拒絕她的重要事務核決權、要求她向財務長報告,嚴重地影響她的工作能力。最終Natasha Taft於2015年6月「被迫」辭職(任職10個月)。同年8月法遵部門也走了一批員工,後來農行紐約分行有一陣子找不到法遵人員,由顧問暫時頂了6個月。

法遵主管的反擊

Natasha Taft離職後到法院提告求償800萬美金,基於兩項法律理由即「報復性歧視」(retaliation discrimination)與「性別歧視」(gender discrimination)。報復性歧視是指檢舉人在檢舉不法後遭到公司報復性的不公平待遇。很明顯的身為法遵主管,當她發現有洗錢防制的問題時,在職務上她必須提出。在管理階層置之不理後,她有義務相相關單位檢舉,法律上有規定要保障檢舉人不會受到報復(protection of whistleblower)。性別歧視的部份她指出,她是辦公室裡唯一的非中國女性經理人,外貌(physical appearance)經常受到其他同事的評論,同時她也遭遇到一些言語上及行為上的騷擾。這個案件最後是撤回,應該是達成庭外和解,所以無法得知金額是多少?但肯定不便宜。

法遵主管的自主性及獨立性

讓我們把場景換一下,假設這案件發生在臺灣而且是本國銀行,試問法遵主管會向監理機關檢舉嗎?如果會,那下場會是如何?我認為法遵主管不敢向監理機關檢舉,如果敢,必定會遭到修理。美國常用watchdog(看門狗)來形容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指他們是憲政的守護者。一樣的道理,法令遵循主管就是公司防範違法亂紀的看門狗。看門狗應該是選德國牧羊犬,才足以勝任,如果看門狗是哈巴狗,公司一定問題叢生。在農行紐約分行裁罰文第66點的d項寫到:「…… a qualified (合格的) compliance officer, who is given fullautonomy(自主), independence(獨立), and responsibility for ……」。這個自主性及獨立性就是臺灣法令遵循主管所缺乏的(稽核也有一樣的問題),所以要期待公司體制內的法令遵循(或稽核)機制,以防範重大弊端的發生,是不可能的。尤其是重大弊端通常都有高層的涉入,能明哲保身沒有進行入共犯結構,全身而退就屬不易了,那有可能敢去阻止。

*作者為紐約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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