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監察院聲請釋憲 適格嗎?

2017-03-29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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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聲請釋憲未果,五個月後,由監察院就不當黨產條例聲請釋憲。圖為國民黨團在立法院會表決呈中高舉「不當黨產會違憲!解散!」標語。(資料照/顏麟宇攝)

國民黨立委聲請釋憲未果,五個月後,由監察院就不當黨產條例聲請釋憲。圖為國民黨團在立法院會表決呈中高舉「不當黨產會違憲!解散!」標語。(資料照/顏麟宇攝)

國民黨三十五位立委聲請釋憲不被大法官會議受理的五個月後,監察院在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的情況下,通過監委仉桂美、劉德勳的調查,認為去年八月頒布施行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有違憲之虞,為保障人民之權利義務,正式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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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此舉立刻引來綠委砲轟,李俊俋質疑監察院職責在糾舉、彈劾與審計權,向司法院聲請釋憲是「正事不做,轉行當政治打手」,民進黨團幹事長葉宜津批評,「這些馬英九前總統提名的監委,不但是『黨意監委』,還做出違憲行為」;黨團副幹事長莊瑞雄指責監委行使監察權,卻衝著立法權而來,簡直是「撈過界」;立委陳其邁罵得更兇,直指這些監委是「十足的黨國餘孽」,「連基本的憲政ABC都不懂,948794狂」。

時代力量主席黃國昌言辭稍稍緩和,但意思差別不大,就是認為監察院做為「釋憲聲請當事人」,「適格性」大有問題。他的論點主要在不當黨產條例的「合憲性」在立法院立法過程中,已經有充分討論,條例沒有違憲問題;其次,釋憲聲請有一定的條件,一般人民在窮盡司法途徑後,可以聲請釋憲,而政府機關在行使職權時,若有違憲疑義,「過往的經驗是由行政院和立法院提出」,這次由監察院提出,「難以理解聲請釋憲的資格與理由當中的具體連結。」

 20170328-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葉宜津、委員莊瑞雄、陳其邁上午召開「黨意監委護黨產 失控又濫權」記者會。(蘇仲泓攝)
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葉宜津、委員莊瑞雄、陳其邁召開「黨意監委護黨產 失控又濫權」記者會。(蘇仲泓攝)

監察院八萬字調查報告,列出不當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的七大爭點,事實上,自立法院三讀通過不黨黨產處理條例,行政院成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後,相關論述實多,但最終是合憲或違憲?大法官會議不解釋,任誰都不能定論,該條例在立法院審查時即有莫大爭議,合理而言,當然最好是由立法院聲請釋憲,很遺憾,朝野立委顯然缺乏憲政意識,亦無「友黨」願意伸出援手,助國民黨立委完成聲請程序,才會走到監察院聲請釋憲這一步。

監察院到底「適不適格」對立法院三讀通過的修立法案聲請釋憲?綠委們洋灑灑指責監察院不懂「憲政ABC」的同時,或許得自己重修「憲政ABC」。

監察院糾舉彈劾之外,還有一個極重要的職權:收受人民書狀。如果立委們詳查監委的調查報告,就應該知道此案是監委「接獲民眾陳訴」,而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所有的源頭都在於不當黨產條例本身有違憲爭議,因此不可能以糾正黨產會或彈劾特定官員的方式處理。換言之,監委有充分理由並符合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款之必要條件,聲請釋憲。

如果綠委們還是搞不懂監察院的職權,可以重讀前監委李復甸《挑戰當道 監委絕非白目》一文,這篇文章寫於大法官做出第七四三號解釋之後,這號解釋正是由監察院提出《大眾捷運法》之爭點:徵收之捷運用地得否用於(美河市)聯合開發案?若大法官不受理監察院的釋憲(統一解釋)聲請,從何保障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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