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違憲問題」邱太三: 《民法》既無規定、也無禁止同性婚姻

2017-03-24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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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長邱太三指出,《民法》究竟明文禁止同婚違憲,還是《民法》制定當時沒有規定同婚,也就是立法不足違憲。(取自臺北市政府、祁家威聲請釋憲案網路直播)

法務部長邱太三指出,《民法》究竟明文禁止同婚違憲,還是《民法》制定當時沒有規定同婚,也就是立法不足違憲。(取自臺北市政府、祁家威聲請釋憲案網路直播)

司法院大法官今(24)召開憲法法庭,就同婚權益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庭,最後陳述階段,法務部長邱太三指出,今日爭執焦點有兩點須釐清:第一、《民法》究竟明文禁止同婚違憲,還是《民法》制定當時沒有規定同婚,也就是立法不足違憲;以本釋憲案來說,當《民法》沒有規定同婚機制,若戶政機關受理登記同性婚姻,才會產生違憲問題。因此,邱認為:「《民法》本身沒有規定到同性婚姻,也沒有明文禁止同性婚姻,基本上應該沒有違憲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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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釋憲案源於同志運動者祁家威與男伴到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被駁回,經行政訴訟後敗訴定讞,祁家威認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言詞辯論庭的最後陳述階段,關係機關代表人、法務部長邱太三指出,今天釋憲法庭爭執的焦點到底是「《民法》明文禁止同性婚姻」違憲、還是《民法》在1930年制定時沒有規定同性婚姻,也就是「立法不足」違憲,這是要釐清的地方。

邱太三說,本釋憲案起源於戶政機關不願接受同性登記結婚,當《民法》沒有規定同婚機制,若戶政機關受理登記,才會產生違憲問題,因為《民法》與《戶籍法》本身作為戶籍登記時,會造成本人或第三人增加權利或義務上的負擔,如繼承人的權利或撫養等,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增加人民權益義務絕對要以法律定之,「今天《民法》沒有規定,若戶政機關或法務部准許登記,增加第三人權利或負擔的時候,這樣合憲嗎?」

邱太三也解釋,我國對於同婚議題如果是該保障權利,卻有立法不足,有人認為是立法怠惰,但各國立法過程都是經過漫長討論,我國從2006年就有民進黨立委蕭美琴提案,但經過各方意見爭辯,最後沒有通過;法務部也在前幾年訂定同性婚姻的機制,做各項評估以及立法計畫,目前立法院也有做《民法》容納同婚的機制,「雖然立法進度太慢,顯然沒有怠惰」。

邱太三也說,立法者已經注意到這個問題,只是如何給予社會跟同性權益保障能與時俱進,讓多數人民做到像異性婚姻一樣的接納同性婚姻,他相信會水到渠成,對於目前立院審議同婚,法務部基本立場是任何人都有追求幸福基本權益,無論是屬於組織家庭人格權或其他權利,也採開放態度,只要不要造成相關法律跟基本人權衝突與宗教、個人思考或契約自由。

邱太三舉例,其他國家神職人員能否拒絕同婚證婚,有沒有義務提供場所,讓信徒舉辦婚姻,都會是衝突;同樣在契約自由,日前曾有遊覽車司機拒絕帶挺同人士到相關活動現場,能否給予一定尊重,都是在思考議題時要特別注意。最後,邱也重申,法務部認為《民法》本身沒有規定到同性婚姻,也沒有明文禁止同性婚姻,基本上應該沒有違憲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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